期貨經紀合同(四)
(五)乙方出現其他法定或者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
乙方應對甲方進行賬戶清算的費用和清算后的債務余額以及所造成的損失負全部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甲方因故不能從事期貨業務時,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妥善處理乙方的持倉和保證金。經乙方同意,甲方應將客戶持倉和保證金轉移至其他期貨公司,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若甲方出現保證金支付危機時,經乙方同意,甲方將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移倉規則將客戶持倉轉移至其他期貨公司。甲方未能退付的乙方保證金,甲方將按照法律程序承擔責任。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十六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的請求。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終止代理關系,但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可以通過撤銷賬戶的方式,終止與甲方的代理關系。但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撤銷賬戶:
(一)乙方賬戶上持有未平倉合約或存在交割遺留問題尚未解決。
(二)乙方與甲方有未清償的債權、債務關系。
(三)乙方與甲方有交易糾紛尚未解決的。
第七十七條 甲方、乙方終止委托關系,乙方應當辦理書面銷戶手續,簽署《銷戶確認書》。
第十四節 免責條款
第七十八條 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七十九條 由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期貨交易所規則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條 由于通訊設施中斷、電腦程序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指令傳達、執行延遲,甲方沒有過錯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一條 采用電子化交易方式的,乙方應遵循《期貨電子化交易合同》中的特殊免責條款。
第十五節 爭議解決
第八十二條 甲乙雙方發生交易糾紛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甲、乙雙方約定采取下列方式解決:
(一)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甲方注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節 其他
第八十三條 甲乙雙方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以及相關附件,權利義務只涉及甲乙雙方。乙方不得以甲方從業人員的身份活動,不得利用與甲方形成的期貨代理關系,通過網上交易或其他形式開展期貨代理業務或其他活動。若因乙方過錯而使甲方遭受經濟損失或損害甲方聲譽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本合同中由乙方或雙方簽署的《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客戶須知》、《客戶聲明》、《開戶申請表》、《手續費收取標準》、及其他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議定。
第八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乙雙方均已仔細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并完全知曉前述條款中涵義內容及明確相應之法律后果,及注意到有限制任何一方權利之條款,茲此,甲、乙雙方在充分協商一致及各自自由意思表示之基礎上進行如下之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