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證明管理制度(通用9篇)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篇1
1、在院科各級領導下,根據市衛生局市公安局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嚴格執行。
2、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和完善出入庫登記手續,妥善運送、保管《出生醫學證明》。
3、要依據醫療保健機構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資格等有效證明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并留取證件管理人員名單備案。
4、設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格證章分離,加強內部監督、制約。
5、嚴禁出現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項目內容填寫漏項或證章一人統管的錯誤行為。
6、完善出入庫登記,妥善長期保存《出生醫學證明》存根,每次領取時交回上次發放存根。
7、《出生醫學證明》一律實行微機管理,內容準確,字跡清晰,嚴禁涂改。
8、凡《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按要求攜帶相關證件到嬰兒出生時原發證地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9、嚴肅處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他物品。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篇2
1、出生醫學證明的負責人必須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法規,需經過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2、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文件,資料,用品需專柜專人管理,出生證明專用章及及出生證明紙由兩人分開管理,不得丟失,不得外借,違者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3、要做好出生證明的病人資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無關人,更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的資料外泄。
4、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兩人監督機制,即由管證明紙者開出生醫學證明,經管出生證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經院長申核簽字后方能發證。不得私開出生證明;更不允許涂改病人的相關資料,必需按相關要求真實開出證明,如不按流程開出生醫學證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開證者個人承擔。
5、出生醫學證明要按規定的程序,到規定的單位領取,不得私改領取通道。
6、向家屬告知出生醫學證明信息除了寶寶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醫學證明的丟失,按相關流程到上級婦幼保健醫院補領。
7、有無準生證均可據實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不得以各種名義拒辦
8、領證人只能是媽媽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領取,需有媽媽本人簽的委托書,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后方可代領。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篇3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可能因國家和地區而異,但一般來說,以下是一般的管理制度:
1. 發放范圍:
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地點、母親姓名、父親姓名、新生兒姓名等信息的法律文件,是每個新生兒出生后必須領取的重要證件。
2. 辦理程序:
新生兒出生后,由醫療機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并由新生兒父母雙方簽字確認。然后,醫療機構將出生醫學證明提交給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蓋章并發放給新生兒父母。
3. 信息修改:
出生醫學證明上的信息一旦填寫并簽字確認后,原則上不得修改。如果確實需要修改,需要由新生兒父母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并經醫療機構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進行修改。
4. 遺失補辦:
如果出生醫學證明遺失,需要由新生兒父母向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并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進行補發。
5. 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處罰。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填寫、審核、保管、查詢、補辦等工作。
第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新生兒的身份證明,是進行戶籍登記、醫療保險等事務辦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證件發放
第四條 新生兒出生后,醫院應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第五條 出生醫學證明應由醫院統一印制,不得私自印制或者偽造。
第三章 證件填寫
第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應由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內容填寫,包括新生兒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點、母親姓名、父親姓名等。
第七條 醫務人員在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確保信息的準確性,不得隨意涂改或者遺漏。
第四章 證件審核
第八條 醫務人員在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后,應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簽名并加蓋醫院公章。
第九條 醫院應對出生醫學證明進行登記造冊,定期進行核對,確保證件的完整性。
第五章 證件保管
第十條 出生醫學證明應由醫院統一保管,不得隨意丟棄或損壞。
第十一條 醫院應建立健全證件保管制度,定期對證件進行檢查,確保證件的安全。
第六章 證件查詢
第十二條 公眾可以通過相關網站或者電話查詢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 醫院應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對公眾的查詢請求應及時回應。
第七章 證件補辦
第十四條 如果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或者損壞,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補辦。
第十五條 醫院在受理補辦申請后,應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補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八章 證件使用
第十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主要用于新生兒的`身份登記、戶籍登記、醫療保險等事務辦理。
第十七條 醫院應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使用的監管,防止證件的濫用。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對涉嫌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所有。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篇5
一、嚴格按照《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手續。
二、醫院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人員明確,職責分明。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做好證明的領用、保管、發放、報損、補發申請等臺帳記錄。單位領證憑介紹信、產科病歷到縣婦幼保健院購領。不得偽造、變造、倒買、轉讓、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報廢證明不得自行銷毀,統一交發證單位處理。
三、婦產科醫生應在孕婦產前檢查時,動員做好新生嬰兒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兒由接產醫生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發證人員應詳細核對新生兒有關信息及父母身份證件,并將申請書與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存檔,加強微機的養護,保證及時發證。印章管理人員應對證明核對無誤后蓋章,領證人須在《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領證人欄內簽字;拒領證者應簽字確認;非本院接產的'新生兒,一律不得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應粘貼《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上。
五、對往年出生的兒童,應提供分娩記錄或手術記錄。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將報廢出生證明及報廢登記表一起上交縣婦幼保健院。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篇6
1. 出生醫學證明的申請和簽發:
新生兒出生后,由接生醫生或助產士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2. 出生醫學證明的內容和格式:
出生醫學證明應包括新生兒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時間、體重等)、父母信息、接生醫生或助產士信息等。此外,還應加蓋醫院公章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印章。
3. 出生醫學證明的保存和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應由醫療機構妥善保存,并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報送相關數據。同時,醫療機構應對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防止偽造、涂改等違法行為。
4. 出生醫學證明的.查詢和使用:
新生兒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以向醫療機構申請查詢出生醫學證明。此外,出生醫學證明還可以作為新生兒辦理戶口、入學、醫療保險等相關手續的重要依據。
5. 法律責任:
對于違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的行為,如偽造、涂改、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等,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總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是為了確保新生兒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設立的一套規范和措施。各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切實履行管理職責。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篇7
一、總則
1. 為了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的申請、發放、管理、使用、注銷等事項。
二、出生醫學證明的申請
1. 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應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申請。
2. 申請人應提供新生兒的出生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點、母親姓名等。
三、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
1. 出生醫學證明應在新生兒出生后的一定時間內發放,具體時間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2. 發放機構應對申請人提交的信息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后,方可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
1. 出生醫學證明應由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包括保存、查詢、補辦等。
2. 管理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五、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
1. 出生醫學證明是確認新生兒身份的重要證件,應妥善保存,不得隨意使用或轉讓。
2. 在需要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出示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六、出生醫學證明的偽造和濫用
1. 對偽造、濫用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 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防偽措施,防止其被偽造或濫用。
七、出生醫學證明的注銷
1. 在特殊情況下,如新生兒死亡、被收養等,應由申請人向發放機構申請注銷出生醫學證明。
2. 注銷后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予以銷毀。
八、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 對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我單位所有。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篇8
一、目的
為了保障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及出生醫學證明的醫療機構和相關人員。
三、管理機構
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機構為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具體工作由各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
四、申請流程
1.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向醫療機構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申請。
2. 醫療機構應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確認無誤后,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3. 出生醫學證明應由醫療機構專人保管,不得私自復印、涂改或損毀。
五、使用規定
1. 出生醫學證明是新生兒的身份證明,用于辦理戶籍登記、醫療保險等相關手續。
2.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
3.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妥善保管出生醫學證明,防止丟失或被他人冒用。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本制度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監督機制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篇9
一、目的
為了保障出生醫學證明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防止偽造、變造和濫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機構
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機構是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由其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印制、發放、使用和銷毀等工作。
三、申領流程
1. 醫療機構在新生兒出生后,應當向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2. 申領時,醫療機構應當提交新生兒的出生信息、父母的相關信息以及醫療機構的資質證明等材料。
3.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使用規定
1. 出生醫學證明是新生兒的身份證明,不得偽造、變造和濫用。
2. 醫療機構在開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認真核對新生兒的父母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
3. 新生兒的父母在領取出生醫學證明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損壞。
五、查驗制度
1. 公安機關在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時,應當查驗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
2.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偽造、變造和濫用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都有權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舉報。
六、法律責任
對于偽造、變造和濫用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七、存檔管理
醫療機構應當將開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存檔管理,以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