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精選3篇)
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篇1
離職證明是什么?
答: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有什么用?
答: 通俗的說法是:通常是為了證明員工已經和以前公司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為避免糾紛而開具的憑證。同時也是員工一些權益的保障,如:離職證明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一項重要資料。勞動合同法里規定則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法定理由或者約定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離職證明格式及注意事項又是什么?
答: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證明書。
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篇2
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7月31日
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篇3
茲證明__自__年__月__日入職我校,擔任教師崗位及班主任工作,至__年__月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本校工作__年,經學校慎重考慮準予離職。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__中學
20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