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市公司治理自查報告
(3)關于監事與監事會:公司監事會嚴格執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監事會的人數和人員構成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制訂完善了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能夠認真履行職責。
(三)信息披露公開、透明。
公司嚴格按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進行了信息披露,積極地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公司指定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披露工作,并嚴格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披露有關信息。
(四)積極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
公司建立了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并通過電話、網絡及登門訪談等多種溝通方式與投資者建立了良好的互動關系,對投資者的咨詢,公司有關部門及時、詳盡地予以答復,最大程度地滿足了投資者的信息需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完善。
公司基本建立和健全了內部管理制度,在公司章程和其他有關制度中,明確規定重大關聯交易、對主要股東和關聯方的擔保,均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所有關聯交易均須獨立董事審議并發表獨立意見,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均放棄表決權;對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進行了相應規定,可有效防止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侵害公司利益。
三、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董事會下設委員會的運作需要加強。
XX年初,公司董事會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設立了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中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主任委員。但成立時間較晚,運作經驗欠缺,需要提高委員會的專業運作水平,更好的達到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目的。
(二)公司制度需進一步增補修訂。
公司雖已按證監會、深交所有關規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等一系列公司制度,但公司還需按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廣東證監局的最新規定的要求進一步地制定、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關控制制度。
(三)公司激勵機制還需完善。
公司在員工的考核、績效掛鉤、獎懲方面已制訂了薪酬考核辦法,對員工進行了獎懲掛鉤,實施了績效考核。但在激勵方式和獎懲力度上還不夠,僅靠目前的激勵辦法還不能夠充分地調動公司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的積極性。因此,在如何進一步充分發揮公司管理層和骨干人員的積極性方面,公司還需探索新的辦法,比如對公司的管理層和核心人員予以持股或實施期權、股權等激勵機制等。
(四)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的創新還不夠。
公司自上市以來主要是以穩健經營來進行持續發展,在生產經營上,雖取得了較好的經營業績,但作為一家公眾的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的創新方面還做得不夠。為求得更快的發展,公司應適當加快在資本市場的發展步伐,充分利用和發揮資本市場的作用和功能,不斷地把公司做大做強,為投資者創造更好的回報。
四、公司的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及責任人
針對上述自查存在的差距、問題和不足,公司擬定以下整改計劃和措施。
(一)董事會將借鑒其他上市公司的成熟做法,并認真積累總結經驗,不斷提高董事會下屬委員會的專業運作水平,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該項整改措施在XX年9月30日之前落實,由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