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租賃合同
6、乙方拖欠稅費達二個月的;
7、乙方已連續二個月沒有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
8、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
9、乙方利用租賃物進行涉嫌犯罪行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遲延交付租賃標的物達三個月以上的;
2、甲方有針對乙方的故意侵權行為的;
第十七條 租賃期滿,乙方返還租賃標的物的時間是 年
月 日。
乙方返還租賃物時應做到相關設備、設施能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因非甲乙雙方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違約責任:乙方被甲方依法解除合同后的乙方的違約責任是,給付甲方貳拾萬元違約金;乙方對其投資的剩余價值的所有權喪失,對裝修及增添物,按本合同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乙方拖欠租金的另按日3‰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約定的,另按日500元賠償甲方損失;違反第二款約定的,承擔修繕責任。
甲方被乙方依法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是,賠付乙方貳拾萬元違約金;除此之外,還應按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賠償乙方投資剩余價值的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同等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另行商定。對本合同的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為據,否則為越權無效行為。
以上協議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甲方:洪湖市*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聯系電話: 乙方聯系電話:
(乙方聯系地址為*飯店)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