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間合同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間合同(試行)
委托人:
居間人:
合同編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制定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間合同
委托人(甲方):
居間人(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承租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承租居間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為其居間尋找符合以下條件的房屋(必備條件請在方格內劃鉤,參考條件請劃圈,未選條件請劃斜線),并協助其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坐落: ;樓房為 室 廳 衛;平房為 間;無裝修;一般裝修;精裝修;防盜門;有線電視接口;空調;天然氣;煤氣;集中供暖;土暖氣;熱水器;電話;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上下水;家具: ;樓層: ;朝向: ;建筑面積: 平方米;月租金標準: 元;大致租期: ;房屋用途: ;其他條件: 。 乙方還應提供以下服務: 。
第二條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現場看房
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應陪同甲方到房屋現場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費,每次不得超過 元。乙方為甲方尋找的房屋不滿足甲方提出的必備條件的,甲方有權拒絕支付看房成本費。
第四條 甲方義務
(一)應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 等真實的身份資格證明;
(二)應對乙方的居間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三)應對乙方提供的房屋資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內及期限屆滿后 日內與乙方介紹的出租人進行私下交易; 。
第五條 乙方義務
(一)應出示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明等合法的經營資格證明;
(二)應認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項,按照本合同第一條甲方提出的條件為甲方尋找房屋,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甲方如實匯報,并為甲方看房和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
(三)應保證為甲方提供的房屋資料已經事先核實,并且甲方滿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別條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五)應保證為甲方介紹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對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權利的其他證明及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身份資格證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費、必要費用、傭金的,應向甲方開具合法、規范的收費票據;
(七)本合同簽訂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預收費用; 。
第六條 傭金
委托事項完成后,甲方應按照實際月租金的 %(此比例不得超過100%)向乙方支付傭金。
傭金應在甲方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即時/ 日內)支付。 傭金的支付方式:現金;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