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屋租賃合同
7.8 未經甲方事先的書面同意,不得把任何爆炸品和易燃或有毒的物品帶入或存放在出租房屋里。
7.9 不得安裝任何可能產生超過有關環保法規規定限制標準的震動或噪音,或超過與此出租房屋相關的設計荷載或使出租房屋易于招致火災或增加建筑物失火的危險,或改變此建筑物保險率的儀器、機器或設備,或安裝任何其他對出租房屋有危害或影響其安全的物品。
7.10 不得使用任何負荷超過現有管線的煤氣和電器用具。
7.11 不對建筑中的不屬于本合同規定的出租房屋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使用、經營、管理或出租,提出任何反對意見或干預。
7.12 在出租房屋內安排并實施防火和安全保衛措施。
7.13 如出租房屋建筑物發生火災事故或任何其他緊急情況,或在出租房屋,或其任何固定裝置和設備發現有缺陷時,立即通知甲方。
7.14 遇到甲方提出與出租房屋相關的請求,按雙方同意的條件提供幫助。
第四章 租賃期限、租金、押金和其他服務費用
第8條
8.1 租賃期從“開張日期”起算為年。經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則租賃期限可以延長。希望延長租賃期限的任何一方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希望延長期限的意向。
8.2 開張日期年后,一方在接到另一方提前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時,雙方同意對本合同的條款和執行情況以及租賃情況作出評價和討論。但是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對合同修改;沒有作出這類修改時,本合同仍對雙方有約束力。
第9條
9.1 出租房屋的租金總金額共為 。
租金按月支付。每個日歷月的租金乙方應在該月的15日付給甲方。(如果該日為星期日或國家規定的假日,則在以后最近的一個工作日支付)。開張日期所在月有關部分的租金應推遲并放入下個月的租金中一并支付。
乙方支付給甲方的租金應根據租金支付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率以 (幣種)的形式支付。根據9.3條和9.4條規定支付的誠意抵押金和保證抵押金的支付也以相同的方法計算和支付。
9.2 合同中的租金應按附件中規定的比率調整和增加。
9.3 另外,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額為 個月租金的誠意抵押金,該筆抵押金按一年分期支付,第一筆于開張日期前 個月時支付,以后每個月支付一筆。這筆誠意抵押金在本合同租賃期終止或解除時甲方應退還給乙方。
9.4 另外,乙方還應付給甲方總額為 個月租金的保證抵押金,按年分期支付,第一筆于開張日前 個月支付,以后每 個月支付一筆。保證抵押金在整個租賃期保持不動,乙方不得將該押金用作月租金或作扣除。
本合同的租賃期終止或解除時保證抵押金應由甲方退還給乙方,如根據本合同乙方因其在本合同中的義務對甲方有債務時,可從中扣除實際欠款額。
9.5 所有根據本合同應支付的款項均由乙方直接轉賬付給甲方告知的甲方在北京的開戶銀行。
除租金、誠意抵押金和保證抵押金外,乙方根據本合同負責向甲方支付或償還的款項或費用應以甲方作這類支付或花費時所用的相應幣種支付。
甲方得知乙方違反了本合同的規定或未盡到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一部分中所規定的義務時,仍接受乙方繳納的租金或其他付款不可認為是放棄了對這種違約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