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賃合同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準,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以批準。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準的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那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有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準,應進行所有屬于投保范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于保險范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于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總的必須經承保人同意。
(c)在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只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本條是可任意選擇的,只有在第28欄欄內雙方明確協議和列明的情況下,本條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第11條即被認為予以刪除。)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如附件。對屬于保險范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于保險范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對此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的共同的名義。
(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準的格式投保保賠責任險,并支付費用。對于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準。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或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應屬保險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