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賃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7.呼號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油輪、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并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條)
18.還船港(第3條)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干船塢周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域范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適用第21條)
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傭金及支付對象(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1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議(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經雙方同意并在第35條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前兩分部的規定優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東(出租人)________簽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條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該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條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和租船人隨時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條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于何日備妥時應當盡快給租船人發出通知,詢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么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