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賃合同范本
(e)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安排進行,并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附(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只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為船只安排了保險,而船只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件(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發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條中所列的金額。
(1)盡管有第8條(a)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于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少于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可能超過租期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周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的船舶所有權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務。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固張巾或懸掛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于由于艇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于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獲釋,并負擔保釋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15.船東的留置
關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由于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