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餐飲企業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12.4乙方提前終止合同的權利
在租期內,乙方可以經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甲方,而提前終止本合同。提前終止合同后,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三個月租金的補償費,該補償費與保證金相沖抵,如有差額,雙方應于乙方搬離場地后10日內結清。
13.登記、印花稅及其它稅款
如本租賃合同與 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編印的房地產租賃合同標準版本有任何抵觸,雙方同意以本租賃合同條款為準。
甲方應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或條例辦理本合同的印花事宜及登記手續,乙方應給予協助。至于辦理登記的一切費用支出及需要繳付的印花稅,由雙方平均分擔。若簽訂本合同三個月內本合同仍未依法辦妥租賃登記,乙方有權延緩支付租金直至辦妥登記手續為止。
給予任何立約一方的分配或其它付款所引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義務應由該分配或其它付款的收益人負擔,收益人應向其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甲方因本合同內所取得的款項的應繳的稅務由甲方負責。 乙方因經營餐廳而取得的利潤,其稅務由乙方負責。
14.糾紛的解決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某糾紛未能于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后的十五天內得到解決,任何一方有權將此糾紛提交當地人民法院。在糾紛尚未解決前,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所規定之義務,除非雙方同意終止本合同。
15. 本合同的更改
有關本合同的修改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并由甲、乙雙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后才有效。
16.通知
一方發給另一方的通知或信件應是書面的,按本合同內所示地址發送。上述通知或信件應由專人傳遞或通過傳真傳送。如由專人傳送,則于送達時視為正式送交。如以傳真發送,則以傳真接件人確實收到該通知為準。更改地址要在七天之內以書面通知對方。雙方通訊地址如下:
17.保密
雙方承擔不向傳播媒界或公眾透露本合同的內容的義務。
18.不可抗力和征收
18.1如果由于無法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無法防止或避免的事件,比如地震、水災、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動和類似的軍事行動,民間騷動以及政府的禁運令、禁止令或其他限制和行動,承運人延誤,或者其它阻止一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任何事件或原因(統稱“不可抗力事件”),直接致使一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全部或部分地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義務,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所有下列條件,不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
1.受阻方無法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
2.受阻方已盡其最大的努力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義務和減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或公司造成的損失;及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十五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書面資料,包括陳述延遲履行、部分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理由的說明書。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雙方應根據事件對履行本合同的影響,決定是否修改本合同,以及是否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合同中的義務。
18.2征收
甲方確認在簽定本合同之時,其未收到任何政府主管部門的任何通知,或該部門以口頭形式告知甲方,場地或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權可能會被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