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認真做好貫徹《四川省實施行政許可規程》有關事項的通知
(三)要建立和完善有關法律文書,包括《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一次告知通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不需取得行政許可告知書》、《收到申請材料清單》等;對不予受理的要依法說明理由、告知訴權。
(四)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凡能當場作出決定應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充分利用電話、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現代通訊工具盡快將行政許可決定信息告知申請人;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及相關信息在網站或公示欄予以公布,公眾有權復制或免費查詢。
(五)對申請變更的許可事項,行政機關要按照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作出決定,其期限不得超過初次辦理許可的期限,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對需通過特別程序作出行政許可事項,如: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或確定資格資質、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通過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測、檢疫、先后順序、當場登記、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方式依法作出決定;并根據實際與被許可人書面約定被許可~利義務,包括:依法享有的開發、使用、經營、收益等權利和依法履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或公共資源義務、承擔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及其他社會公益義務;明確價格行為、服務質量及標準、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條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作出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的義務;依法建立自檢制度的義務,以及違返約定應承擔的責任等。
四、關于聽證制度
(一)凡是必須經過聽證程序的事項必須舉行聽證,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間重大利益關系,并被行政機關告知依法享有要求聽證權利的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的事項。
(二)聽證由作出行政許可審查決定的機關的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并公開舉行(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接受社會監督。
(三)聽證主持人、記錄員應當依法履行《規程》規定的職權和義務,依照《規程》規定的程序主持聽證和做好記錄;聽證參加人(包括許可申請審查人員、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應當自覺遵守聽證紀律,依照《規程》參加聽證,依法行使權利。
(四)聽證應當依照《規程》規定的程序進行(包括送達或公告告知聽證相關信息、聽證事項、時間
、地點、參加方式等);聽證筆錄應當載明《規程》所規定的九項內容;聽證中止、聽證放棄依照《規程》的規定確定;經聽證的行政許可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許可決定。
五、關于監督檢查
(一)明確監督主體。縣政府監察和法制部門具體承擔縣政府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協作辦案機制,定期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監察部門重點是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法制部門重點是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行為(包括抽象和具體)的監督檢查;政府各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具體承擔對本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