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范文
(一)適用緩刑較多的幾種罪名
1、職務犯罪。據統計,恩平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適用了緩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屬于過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時報案、積極搶救被害人和賠償其經濟損失,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有利于維護被害人親屬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穩定,判決后群眾認同度高,占緩刑案件總數的25%。
3、故意傷害罪,緩刑適用率也很高,法院在進行宣判時,同民事賠償掛鉤,并決定著是否去適用緩刑。
4、其它的侵犯財產罪,像犯盜竊罪等侵犯財產犯罪的被告人,盜得的數額沒有達到巨大時,法院也經常會有宣判緩刑的。
(二)適用緩刑與罰金刑掛鉤
罰金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醫贍梢歡ㄊ罱鵯男譚7椒ǎ潯舊磧朧視沒盒濤薇厝壞牧擔簧�審判人員將罰金的數額大小及其到位率作為決定適用緩刑的條件。有時也會誤導一些不懂法的人認為違法犯罪不要緊,只要交錢就不用坐牢,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主要是地方財政差,法院依靠罰金上繳后返還使用來彌補經費不足。
(三)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犯罪較普遍
xx年上半年,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司法實踐中減輕處罰的較多,如果再有自首、從犯等從輕情節,法院一般都會判處緩刑。在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減輕情節而適用緩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相信以后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判決會繼續上升。
總之,緩刑是我國重要的刑罰制度之一,正確適用緩刑制度,不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減少社會矛盾,而且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如果濫用這項制度就會起到相反的作用。從我國目前緩刑制度適用和執行的現狀來看,仍然存在著問題和缺陷,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問題
緩刑適用條件過于籠統,難于操作。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緩刑。”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1)必須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2)不是累犯。(3)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刑法的這一規定,對緩刑適用的具體情節、罪犯的悔罪表現、是否不致再危害社會等等方面,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特別是什么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踐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響緩刑的適用。有使司法機關在適用緩刑的問題上實際是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很可能會致使法官在考慮是否對犯罪人適用緩刑時陷入無所適從的狀況,同時又容易誤導法官過度濫用刑罰的自由裁量權,而且也極有可能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這不符合量刑標準的統一和公開、公正,容易導致對一些本不該適用緩刑的罪犯適用緩刑,對一些應當適用緩刑的罪犯卻沒有適用緩刑。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問題
程序公正是做到實體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選擇和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意向,而且還能保障法律的準確適用。我國雖然有一些司法解釋對緩刑適用的程序性內容有所提及,但我國緩刑制度上沒有設置程序性規范,極大地影響了緩刑裁量的公正性,從而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少問題。
1、缺少透明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分子是否判緩刑,須通過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評議,討論犯罪人是否符合緩刑適用的三個條件,隨后才作出適用緩刑的判決,但其合議庭和審委會的討論決定過程是秘密進行的,而且,誰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標準是如何預測的,這點使人難以信服,同時使社會也難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監督。緩刑適用的取決權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審判權的一個方面。但任何權力都應當受到有效的監督,若則必然導致腐敗。檢察機關雖然可提起抗訴,但檢察機關對緩刑的適用認識比較模糊,極少就那種可與不可適用緩刑的案件提起抗訴,故這種抗訴權對緩刑的適用并不是有效監督。
3、缺少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發言權和社會的參與權。在司法實踐中,判適用緩刑前缺少了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發言權和社會的參與權、監督權,只是單純的就案辦案,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判緩刑,對一些無經濟來源閑散人員、平時表現不夠好的被告人也判緩刑,社會效果不好,不利于對緩刑犯的監管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