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論文參考范文示例
傳統變異型是指那些內發型國家傳統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識自身就具有超越其自身的動力和能力,現代對傳統的超越是通過其傳統法律文化觀念內部因素的運動而實現的。現代型法律意識體系的建構是傳統社會文化觀念和法律文化自身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傳統對自身的否定。在這種模式下,傳統中的現代因素通過某種契機而動員起來,實現自身的模式轉變。如英國、法國和美國等先行現代化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意識現代化屬于此種類型。它的重要特點是:法律意識現代化的原因主要來自于本國傳統中的現代化因素的啟動,是本國傳統的自我否定和變革。我們知道,西方法律文明來自于古代希臘和羅馬的傳統。
早在古代希臘,西方社會就有了對政治法律現象的研究和思考。從古希臘自然法學家對自然法與人定法、法律與正義關系之探討,以及對法治的系統論述中,我們就可以看到,自由、平等、民主等政治法律理念就已經深入人心。古代羅馬是簡單商品經濟十分發達的社會,羅馬法是簡單商品世界的法律。羅馬法的著名代表性法典《民法大全》形成了世界古代最為宏大的私法體系,全面規定了身份、侵權、不當得利、契約和救濟手段等法律制度。羅馬法開創了法律形式化的傳統,“起初,羅馬法頗重形式,僵化而具體。但它最終由刻板的規則發展為普遍的規范;由具體的思想模式發展為抽象的思想方法。逐漸以注重實際細節、崇尚和盛行藝術術語為特征。”[10](pp.12-13)盡管在中世紀,羅馬法由于其所賴以產生的生活方式的瓦解而一度被冷落,但羅馬法在中世紀并沒有完全消失,它與古代希臘的法律價值和人文精神一起在基督教的宗教法和宗教倫理中得到了保存和延續,并在12、13世紀開始得到復蘇。因之,在西方法律意識現代化的過程中,文藝復興運動、羅馬法復興運動和宗教改革運動構成了西方中世紀后期思想解放運動的強大思潮,有力地推動了法律意識的現代化進程。
傳統斷裂型是指法律意識現代化主要是外來文化因素強加給的,現代化打碎了傳統的政治法律文化觀念體系,基本按照外國的法律價值觀念和制度構建現代法律文化體系,本國或本地區的傳統在其中沒有什么貢獻,現代法律意識的建成之時,也就是傳統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識的死亡之日。這種法律意識現代化的模式有三個主要特點:第一,本國或本地區社會發展較遲,剛剛進入文明的門檻,其本地文明沒有得到充分的發展,有的甚至處于由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的過渡時期。
由于本地文明發展的落后性,在面對外來法律文化沖突的時候就很快土崩瓦解,而自身文化受到極大破壞,并逐步消失;第二,外國對這些地區實行軍事占領和實行政治統治相當長的時間,本國或本地區的文化不再是本地的主流文化,大量的外國移民涌入,成為這一地區社會的主要成員和主流文化群體,土居人成為社會的下層,原有的文化成為了一種“亞文化”;第三,盡管在這些地區或國家,在土著人中間,其特有的文化仍然在相當大程度上影響了他們的生活習慣和行為方式,法律意識仍然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但這些固有的文化本土資源未能與外來的先進文化相融合而成為一個新的文化體系,社會形成了以外來文化占主導地位和支配地位,而本土文化只在下層人中間一定范圍內存在的二元文化結構,逐漸被淹沒,并最終走向消亡。
而法律意識體系重構型是指,盡管傳統的法律文化觀念在現代化浪潮的沖擊下整體架構解體,系統本身解構,但這種解構的過程同時又是系統要素按照新的法律理念重構的過程。它具有下列特點:1.在長期的歷史發展行程中,本國或本地區的人民創造了燦爛的法律文化,這種本國的文化傳統盡管在總體上屬于古代文化的范疇,但本身具有諸多的現代性的文化要素。由于社會結構的整體條件的限制,這些因素沒有能發揮其所具有的現代功能,在傳統文化和法律文化體系中處于次要的地位,而不能有力推動法律文化和法律文化觀念向現代化轉型。如在中國明末清初,出現了資本主義的萌芽,也產生了代表新的發展方向的以黃宗羲、顧炎武為代表的具有明顯的近代民主、法治性質的理論和思想觀點,但在清朝統治穩定之后,很快就被湮沒了。2.在外來法律文化的沖擊下,傳統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識的體系發生了嚴重危機,并且逐漸解體,傳統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識的要素作為從傳統法律文化體系中解構出來的文化“原子”,游離于社會文化之中,或依附于正在建構中的現代法律意識體系,或依附于支離破碎的傳統文化,或作為一種法律意識存在于人們的頭腦之中,或存在于古代法律典籍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