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縣城林業經濟合作發展途徑
2、運行機制不規范不健全盡管絕大多數林業經濟合作組織都在其章程中規定了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理事及理事長的職責等內容,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組織內的責權利并不明確,合作經濟組織的最高和最終決策權往往集中在少數“能人”手中,成員大會多流于形式,而專事監督職能的監事會則成為擺設甚至有的根本就不設置。縣城林業經濟合作發展途徑,3部分林業經濟合作組織不夠規范xx年7月國家正式出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但在這之前成立的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由于成立時無法界定它屬于哪種性質和類型的經濟組織,相同類型的合作組織,有的被注冊為工商企業,有的被注冊為社會團體,相當一部分甚至沒有注冊登記,導致林業經濟合作組織整體不夠規范。
三、促進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1、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以加快合作組織發展一是政府在發展林業經濟合作組織時,要尊重林農意愿,堅持民辦、民營、民受益的原則,不應過多行政干預。二是政府應在財政、稅收、信貸、保險、科技和采伐指標等方面給予支持,出臺規范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發展的示范章程,明確其法人地位及各種經濟合作組織形式,加強對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管理人員及其他成員的培訓教育,抓好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的試點示范工作,總結推廣成功經驗。三是應將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納入政府農村經濟政策目標的組織體系中,在扶持農業產業化項目、開展農業科技推廣、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以及農業綜合開發試驗區等方面優先選擇林業經濟合作組織作為實施載體,以發展壯大林業經濟合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