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電子商務中主體的法律界定
四、監管主體
所謂監管主體,是指對電子商務的各個環節負有監管責任,保證電子商務環境良好運行義務的主體。電子商務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大方式,利用互聯網絡進行商貿交易因其便捷高效的優勢也備受重視。伴隨而來的還有各種糾紛,因電子商務中存在的技術漏洞和網絡虛擬等特性,侵害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威脅交易安全,侵犯個人信息,財產信息等合法權益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因此,建立和維護電子商務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監管制度對于促進電子商務的良好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
政府在電子商務的監管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電子商務涉及的不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信息,還包含著個人信息等其他的社會性因素。政府作為最為有效的監管主體能夠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對公眾信息,國家機密的保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保障以及對網絡犯罪的預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強政府對電子商務的執法,促進政府對網絡環境的改善都是刻不容緩的。
與此同時,作為消費者的個人也應當積極地運用相關的法律,維護消費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對各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和信息予以監督和舉報,形成一種良好的互動體制,共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