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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廢棄及老礦山環境治理基金”,對廢棄礦山進行環境治理
我國廢棄礦山的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方面的欠帳太多,建議實施以建立礦山環境恢復基金為主體,輔以其他市場化資金渠道的治理辦法。借鑒國外的經驗,對舊中國遺留下來的礦山、新中國計劃經濟時期建設的礦山,已無法尋找到原礦主的廢棄礦山等的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欠帳,均應主要通過建立“廢棄及老礦山環境治理基金”來加以解決,并輔以市場化手段,通過國家制定稅收、財政補貼、土地使用、信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社會法人或自然人,按照“誰恢復、誰受益、誰使用”的原則,進行產業化經營,享有廢棄礦山的二次資源和取得礦地復墾后的使用權等作為其回報,進行已廢棄礦山的環境恢復與治理。
5.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效率
為大力提高資源生產率,建設資源節約型礦產資源開采利用行業,科技進步是關鍵。要按照循環經濟實施減量化、資源化、再循環的基本要求,實現“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的開發目標,以最大限度利用系統的物質和能量,提高資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染物排放,實現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產品的清潔生產,從而實現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環境和諧型經濟模式。
5.1改變傳統對礦產資源的定位,重新定位礦產資源礦產資源作為環境要素存在于自然界之中,起著穩定環境和平衡生態的作用。礦區的自然環境可以看成是生態資源,在開發礦山時,應意識到礦產資源的利用就是對生態系統有機整體的利用 ,要改變“產品高價,資源低價,環境無價”的認識。礦產資源不僅本身具有價值,礦區的自然環境也具有生態價值,生態一旦遭到破壞,這種巨大的生態財富就會喪失殆盡,影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礦產資源的利用應在保護中使用,使用中保護。
5.2實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一審批權制度對礦產資源開發,要實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一審批權制度。凡未經環保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沒有做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計劃部門不準立項,金融部門不得安排資金,礦管部門不得辦理開采手續,工商部門不得發放執照。
5.3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加強環保宏觀調控和政策指導,在“誰污染誰控制”的原則基礎上,把經濟補償的重點放在污染者負擔、開發者補償、破壞者恢復等方面。發揮經濟杠桿作用,推廣“生態工程”“、環境工程”和“無污染工藝”等最有效、最充分、最潔凈的合理利用。
5.4 把資源和環境納入國民經濟生產新技術使礦產資源得到核算體系,加強對礦山開發的計劃管理。提高環境保護的宏觀調控能力在增加環保投入的同時,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使排污費高于污染治理成本,并依法足額征收,以此來促進礦山企業治理污染的主動性。
5.5實行生態破壞限期治理制度實行生態破壞限期治理制度 ,加強植被建設,恢復生態環境。制定生態恢復治理驗收標準 ,以此衡量治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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