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形勢與政策論文參考范文
如何處理潛在的矛盾和沖突,如何應對復雜的海洋權益爭端,是事關我國諸多發展利益和重大安全的問題,我們不想稱霸世界海洋,但絕不能不重視公約賦予我們的權益。面對我國周邊嚴峻復雜的海洋形勢,我們不僅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海洋意識,而且要從國家、軍隊層面研究對策,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
一、完善我國的海洋立法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相繼制定和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漁業法》《領海及毗連區法》《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可以說,上述法律法規,覆蓋了我國管轄的所有海域,使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沿海國在其管轄海域的各項基本權利在我國國內立法中都得到了具體體現。但目前在我國現行的海洋立法中,海洋區域的軍事利用、海洋軍事行動等方面的內容仍是空白。這些空白讓外國軍用艦機在我國控制海域的非法軍事行動變得肆無忌憚。因此,與海洋聯系最為密切的海軍,應該積極推動與平時海上軍事行動有關的海洋立法。
雖然我國制定了諸如《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法律法規,但與美日等海洋強國類似法律相比,這些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為:沒有明確具體實施部門,沒有明確海上執法的主體力量,沒有明確哪些具體活動是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也沒有明確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具體處罰措施等等。因此,對已經頒布實施的海洋法律法規必須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否則,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維護國家海上安全都將成為一句空話。
二、加強海洋意識,加大科技和資金的投入
加強海洋意識,一是樹立海洋安全觀,二是樹立海洋經濟觀。首先,一定要像保衛每一寸陸地國土那樣保衛每一寸海洋國土。海洋也是國家安全的屏障,現在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威脅主要來自海洋,最可能發生沖突的也是海洋。其次,國家的發展、民族的振興,都與海洋息息相關。海洋運輸成本低,80%以上的對外貿易通過海路。如果海洋安全得不到保證,我們的對外開放、經濟發展也得不到保障。解決人口、環境和資源三大問題,主要也依靠海洋。振興海洋和振興國家、振興整個民族是連在一起的。三是開發利用海洋的可持續發展,不能"竭澤而漁",防止破壞性地開發海洋資源。另外要防止海洋污染,開發海洋資源和保護海洋環境同步。應該努力提高現有油田采收率和油氣資源利用率,還有積極開發可燃冰、潮汐、溫差、海流等新的海洋能源。四是積極推動海峽兩岸共同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在海洋問題上,兩岸有很多觀點一致、利益一致的地方,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兩岸也有各自不同的優勢,可以互補。
海洋的開發和建設也需要加大科技和資金的投入。目前,我國海洋調查工作還遠不能完全滿足我國管轄海域海洋資源開發和申請外大陸架的要求。我國東海的地質、底質情況至今不清楚,以目前的進展,我國在未來30年內對東海的考察才能達到日本的水平。所以,在當前背景下,我國應加大科技和資金的投入,由相關部門抓緊進行全面的海洋調查,掌握全面的海洋學資料,為進行海洋劃界在外交談判或利用法律手段解決爭端時提供最重要的科學依據和證據。
海洋資源的開采需要資金和科技的投入。《公約》雖然規定國際海底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實行“平行開發”的原則,但由于各國綜合國力相當懸殊,事實上難以平等。沒有高科技的支持和經濟的高投入,便沒有資格成為“先驅投資開發者”,也無力在深海礦藏開發中競爭。同時,在有爭議海域實施的“共同開發”合作模式中,科技優勢也有助于收益分配。當今海洋開發難度大、投資多、風險高、周期長,要想取得最好的開發效益,必然要以科技的高投入為前提。
三、加強我國海上執法力量建設
中國偉大的航海家鄭和曾說:"國家欲富強,不可置海洋于不顧,財富取之于海,危險亦來自海上。"
隨著海洋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海洋開發的深入以及對外合作交流的增加,外國船只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活動也越來越頻繁,而現代高科技探測手段的使用已經使得外國船舶從海上獲取沿岸國的具有重要軍事價值的海洋信息變得輕而易舉。因此,能夠對活動在我國管轄海域的外國艦船實施有效監管,是維護我國海洋權益,保衛國家海上安全的重要舉措。但目前我國的海上執法力量還很薄弱,不能夠對所管轄海域進行全方位的實時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