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學生畢業論文大綱
警察職務犯罪的危害并非一成不變,我們說警察職務犯罪具備的特征是相比較而存在的。其實,警察職務犯罪作為犯罪的一種類型,本身也是有差別的,這種差別通過與該類犯罪的相關參數可得以說明。確定警察職務犯罪危害的參數包括:職務性、職級性、罪因性、犯罪場合、犯罪表現方式及犯罪危害結果。
1,職務性
犯罪的職務性是指犯罪人所處的社會地位或執業身份,它是任何職務犯罪必備構成要件。在討論警察職務犯罪的時候,明確警察職務的概念或許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是,要界定警察職務的內涵和外延則是非常困難的。警察的職務范圍在事實上不可能有絕對分明的界限,在法律規范上更是難以確定。而職務行為更是履行職務的活動過程,并非從時間、空間、崗位、職責、意志、命令等要素就能夠完全識別或確定。一般來說,警察職務的范圍大部分是可以從規范上確定的,但由于認識因素和實踐的流變性,至少到目前為止,警察的職務范圍尚不夠明確。相應地,警察職務行為的主流部分是易于識別的(簡稱顯性職務行為),少部分難以判別,個別情況下則完全不能判斷究竟是不是職務行為(簡稱為隱性職務行為)。隱蔽在警察職務背景中的職務犯罪因為職務概念的模糊不清而產生判別方面的困難。例證:警察晚間著便服在管轄地段的舞廳跳舞時發現他人斗毆,以警察身份強行帶人到辦公地點的途中造成重傷,是否屬于職務行為,是否構成職務犯罪?警察以從輕發落為引誘對賣淫女實施奸淫是否屬于職務犯罪?如要認定為職務犯罪,則完全沒有規范依據,如要否定其爲職務犯罪,那又無法解釋一般人何以難以實施同樣犯罪,無法否定犯罪人利用了職務之便。針對類似的犯罪,依據現有的規范確實難以判斷。正是職務范圍、職務行為的不確定導致警察職務犯罪的不確定性。所以,認識警察職務犯罪的危害,應該以確定的警察職務行為作前提,不屬顯性的職務行為構成的犯罪,其危害不完全具有前列警察職務犯罪的特征,不應該作職務犯罪認定。顯性職務犯罪的危害較隱性職務犯罪的危害要嚴重、復雜、直接,全部后果應當由犯罪人承擔,而警察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某些犯罪(即前述隱性的職務犯罪),基于罪行法定原則的要求和行政管轄權限與司法權限的劃分,不應當對顯性職務犯罪以外的罪行定為職務犯罪,否則,警察職務犯罪同其他犯罪將是無法區分的。一個較恰當的解決方案是:對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犯罪,采用從重處罰或加重處罰的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2,職級性
警察是國家公務員,其職級是不相同的。警察的職級參數有兩個方面。一是機構的層級,二是個人的職級。不同層級的警察,其任命條件和要求不同,高一層級的警察與低一層級的警察犯罪以及不同職級的警察犯罪,危害性不同。層級越高的警察和級別越高的警察,其犯罪的罪行可能更重大,其危害性則必然更深更廣,尤其對國家工作秩序的破壞作用更大。因為國家對職〈層〉級越高的警察的培養教育成本越高,公眾對其信任也更高,從合理公平的法治原則精神出發,因而其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犯罪,危害性也越大,因此,在同等條件下,應當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相關的職務責任法有待從條款上以職級確定責任,包括對不同職級的警察實施職務犯罪應依據犯罪人的職務高低區分責任等次,這樣的規定并不會影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相反,它會使這一原則的適用更準確、公平、合理。
3,罪因性
這里的罪因是對犯罪原因和動機的統稱。從理論上講,一切職務犯罪都應當屬于故意犯罪或者應當推定為故意犯罪。一方面,任何職務犯罪的犯罪人,其職責都是由法律規定或者由其資格確定的,職務中人應該知道作什么、怎樣作;另一方面,職務犯罪不外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