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崗培訓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上崗培訓管理制度 篇1
1、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安全防護能力和安全生產技術水平,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勞動部《企業職工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的要求,結合本項目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本項目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本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分為項目安全培訓教育和班組安全培訓教育兩級,項目安全培訓教育的內容是:本項目相關安全生產法規、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方案、預案等;班組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及技術交底中的有關內容、施工現場設施、特點、生產和生活環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案例分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
4、對全體員工的安全培訓教育組織實施由項目部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勞務分包隊伍的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組織實施實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由項目部安全環保部提供相關安全教育材料,指導督促落實,并回收測試答卷。
5、項目部全體員工必須在分部工程開工前接受一次相關安全培訓教育,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沒有接受安全教育的職工,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
6、新進場的工人及待崗、轉崗、換崗的員工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本項目部主辦的項目、班組的兩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7、 項目部與各施工隊負責人必須針對施工作業特點,及時抓好對在場職工冬雨季及節假日前后安全生產教育,做到不違章作業。
8、項目部必須建立員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安全培訓教育要做好記錄并實施考核,重點內容應進行書面測試,測試答卷由安全環保部回收存檔。
9、專業技術崗位、特殊工種除持有專業技術證書、特種作業證書外,上崗前必須接受安全技術交底,通過項目部安全教育,熟知項目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上崗培訓管理制度 篇2
1. 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人員類別:國家規定的三項崗位人員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
2.對調整工種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應當進行專門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煤礦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證書),應在國家規定的有效期內進行復審,并按時參加復訓和考核。證書復審時間為至復審到期前2個月內進行,不按規定辦理復審的',按無效證件處理。復審不合格的,須重新參加培訓。證書有效期到期的,必須在到期前2個月內重新培訓,領取新證書。
4.證書持有人一崗一證,因崗位變動,應取得相應崗位的證書。根據工作需要,一本證書可登記一個工種。
5.對現有崗位人員不足,需要補充的三項崗位人員,各科隊必須提前1個月書面申請,經公司領導研究同意,由安全科審核合格后報送培訓機構培訓。未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一律不準上崗。
6.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但未持證上崗的人員,給予50~100元的罰款。
7.凡因無證上崗或未持證上崗人員被上級有關部門查出而對我公司的處罰,一律由責任人承擔,并對其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人次。
8.由培訓科負責培訓計劃的編制,聯系培訓機構進行培、復訓工作;由安全科負責檢查考核。凡出現漏培、誤培的,對責任人罰款50~200元,影響正常工作開展的,對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
上崗培訓管理制度 篇3
酒店從業人員培訓及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必須經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2、健康證由人事部負責統一管理,并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提前通知健康證快到期人員進行復檢。所有人員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3、嚴禁無健康證上崗或事后補證的情況發生,對于違反此規定的人員將嚴肅處理,并送衛生監督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4、對于實習、試用等員工也應在取得健康證后上崗。
5、常態下部門經理對員工的健康情況檢查應不少于每周一次,并應進行不定期檢查,緊急情況下,如遇傳染病或發現員工健康有異常時應加大頻次及檢查力度。
6、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勤洗手、勤洗澡、勤換衣服、不留指甲。不吸煙、不吃零食、不隨地吐痰、不穿工作服入廁、不做影響衛生的其他行為。
7、從事與食品相關工作的人員有發熱、腹瀉、手外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嘔吐、流眼淚、流口水、咽喉痛、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衛生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應隨時進行自我醫學觀察,不得帶病工作。
8、工作服每天交班后送洗衣房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