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 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 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 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 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 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 議時, 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 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 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五章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本工程總承包人, 以及與其訂立合同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定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委托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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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委托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各種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 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書面規定的日期, 雙方應進一步規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 應當履行規定的義務。如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 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出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 ( 交圖、交付時限),不承擔責任。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七章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 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 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 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委托人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八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 , 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 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時間相應延長, 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 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 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以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 應當增加不超過 42 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 并按雙方規定的數量支付監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 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 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 , 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 , 雙方在專用條款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