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協議(通用3篇)
欠薪協議 篇1
甲方(欠款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乙方(債權人):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具體事實: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職甲方__________公司,擔任普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未購買社保。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離職,甲方拖欠乙方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_日的工資,共計__________元。
雙方對以上所述事實均予以確認,并無異議。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與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事宜,達成本協議如下:__________
一、欠款金額
甲方因未支付乙方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_日的工資,欠乙方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與還款賬號
甲方欠乙方工資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的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____銀行卡還款,還款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開戶人: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還款方式與還款期限
甲方向乙方的欠款需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還清。
四、逾期還款的處理
欠款人如逾期還款,除應承擔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債權人支出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鑒定費、保全費等,還應按照如下方式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逾期還款未超過三十日的部分,按逾期還款金額每日千分之貳的比例支付違約金,超過三十日的部分,按照逾期還款金額每日千分之貳點五的比例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
五、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方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權向出借人雙方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他
1、身份證載明的雙方(各方)通訊地址可作為送達催款函、對賬單、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后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欠款人甲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債權人乙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欠薪協議 篇2
雇主:(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依法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從業人員基本情況:
第二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為個月,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終止執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工作和工作條件:
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專業,安排乙方從事崗位工作(崗位說明書另行編制)。為保證乙方順利完成工作任務,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和工作條件。工作時間按勞動法執行。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合同期內,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更換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不得無故拒絕。乙方對工作變動不服的,可向甲方提出申訴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報酬:
合同期內,甲方根據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根據乙方的崗位,按月支付______
工資以人民幣元支付,試用期工資為正式錄用工資標準的______%。
如果乙方工作表現良好,甲方將根據相關考核規定給乙方加薪。如果乙方崗位變動,變動后的崗位工資按甲方崗位工資標準執行。
甲方應于每月5日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資。
根據社會經濟增長和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如需提高工資水平,由甲方另行規定。
第五條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
合同期內,甲方每年為乙方購買勞動保險。
乙方在合同期內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余由乙方負責。
乙方應承擔因打架斗毆和參與違法亂紀活動而造成的傷害、傷殘和死亡的一切費用。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相關福利制度執行..
第六條勞動紀律:
在合同期內,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員工手冊及甲方制定的其他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和指揮,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維護甲方的形象,努力做好工作。
乙方代表公司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授權。未經公司授權或以乙方個人名義進行的民事活動,由乙方自行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予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1.員工在試用期內,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損失的;
3.違反《員工手冊》并遵守該手冊;解除勞動合同”有條件的;
4.員工提供虛假的個人資質、職稱、工作經歷等重要證明材料,導致公司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經公司調查確認該員工不勝任工作的;
5.故意損壞公司財產,造成不良影響的;
6.打架斗毆造成不良影響的;
7.擅自組織員工罷工,故意制造事端的;
8.辦公時間內的娛樂和賭博活動;
9.涂改、偽造文件和證明材料的;
10.違反公司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有條件的;
11、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
12、其他觸及刑法和行政強制規定的行為。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國家勞動法給予經濟補償:
1.乙方工作期間未通過年度考核;
2.乙方不能勝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從事相關行業和工作的規定,公司不能安排其他工作的;
4.如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5.國家勞動法規定的可以由用人單位終止的其他情形。
3)乙方應在合同期內提前30天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工作條件。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雙方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要求。
第八條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如果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九條勞動爭議的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昌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的勞動人事檔案由乙方保管,甲方不承擔責任。雙方以本合同為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
2)甲方可根據需要向乙方提供技術培訓,并簽訂培訓合同,培訓費按培訓合同約定的內容支付。
3)乙方應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對外泄露。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乙方在甲方單位擔任重要職務(全部財務人員、部門經理及以上等)時,應與甲方另行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一條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認真閱讀和學習甲方的《員工手冊》和《部門職責》,并自覺遵守。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簽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欠薪協議 篇3
一、單位解除合同受什么限制
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即企業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二、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布的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終身合同。在出現《勞動法》第24、25、26、27條的情形時,也可以依法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通過限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來加強對廣大勞動者的保護。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點希望勞動者們能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