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船舶賣合同(精選3篇)
關于船舶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
乙方(買方): 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
一、甲乙雙方所確認___________賣漁船為 ___________號。其船舶所具備條件如下:
1、船舶登記所有人為 ;所占股權為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賣標的物漁船為干凈船。甲方確保所賣出的漁船沒有被司法部門查封和扣押;沒有被相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抵押;沒有用本漁船進行擔保;沒有第三人對本船提出船舶優先權的訴求保全
3、隨船的有效證書有:漁船所有權登記證書( ___________);船舶國籍登記證書(___________ );船舶檢驗證書(___________ );船舶捕撈許可證書( ___________);船舶捕撈輔助許可證書(___________ )。
4、船舶實際特征:船舶主要參數 船長 ; 型寬 ;型深 ; 船質 ; 主機型號 ; 主機功率 。造船地點 : ___________下水時間: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協商___________賣漁船成交為人民幣 ; 付款約定:合同簽訂后及時付給 ___________人民幣,剩余款按如下預訂給付
三、___________賣漁船成交后,乙方負責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轉籍,甲方有義務配合。
四、___________賣漁船交船時間地點;
1、交船時間:___________
2、交船地點:___________
五、本漁船___________賣行為和約定合同是甲乙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的民事行為和民事合同,受民法典的制約。
六、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如有爭議,可向制定法院:大連海事法院。
七、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已備所有權變更登記用)復印件無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關于船舶賣合同 篇2
中國人民保險*司船舶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險條款及在本保險單上注明的其他條件,承保被保險單位下列船舶保險:
┌────┬──┬───┬────┬───┬────┬────┬───┐
│船舶名稱│種類│用 途│制造年份│總噸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費│
├────┼──┼───┼────┼───┼────┼────┼───┤
│ │ │ │ │ │ │ │ │
├────┴──┴───┴────┴───┴────┴────┴───┤
│航行范圍: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 │
├──────────────────────────────────┤
│保險費總數:人民幣 │
├──────────────────────────────────┤
│保險期限: 個月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注意:收到保險單,請即核對。 │ 保險公司簽章 │
│ 如有錯誤,希即通知更正。 │ 年 月 日 │
└─────────────────┴────────────────┘
關于船舶賣合同 篇3
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合同
1.沿海內河船舶險保險單(正本)
保險單位:船舶名稱:
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本保險單載明的條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險人茲確認所填內容屬實并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包括除外責任部分)及保險條件的內容已經了解,同意從本保單正式簽發之日起保險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廠家:
船舶種類
船舶用途
總噸位/馬力/客位:
載重噸:
船舶尺寸:(總長)
船質結構:
(型寬)
(型深)
船籍港:
保險價值:人民幣
保險金額:人民幣
航行區域:
保險期限:個月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基本保費:
免賠額:
費率:%
總保險費:人民幣
保險公司(簽章)
年月日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注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淡水等財產和漁船不屬于本保險標的范圍。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全損險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災、爆炸;
三、碰撞、觸碰;
四、擱淺、觸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
六、船舶失蹤。
第二條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貨物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屬于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第三條保險船舶由于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銹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三、浪損、座淺;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殖及設施、捕撈設施、水下設施、橋的損失和費用;
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七、戰爭、軍事行動、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征用、沒收;
八、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保險期限
第四條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1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險金額
第五條船齡在3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3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
索賠和賠償
第六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簽證、航海(行)日志、輪機日志、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 七條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損險
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二、一切險
1.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新船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為準: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為限,兩者以低為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于保險金額的全數時(含免賠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后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保險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救、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條船舶失蹤,本保險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從被獲知最后消息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起6個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條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
第十二條保險船舶遭受全損或部分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同時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核,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賠償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