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研究雙方合作協議(精選3篇)
技術研究雙方合作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一、概述
甲方是集銅合金產品研發、生產與銷售為一體的大型企業。
乙方是一家專業從事冶金新技術研究的公司。公司為廣大金屬加工制造企業提供金屬改性、增強一體化解決方案。
雙方根據共贏互利、優勢互補的原則,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二、合作目的
甲乙雙方希望通過本次雙方的緊密合作,建立一種互利雙贏、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
甲乙雙方相信,通過本次合作,提高產品性能、生產效率、產品質量等,為合作雙方創造更大的商業價值。
三、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1甲方負責提供生產所需的原材料、設備、工具/模具、人員等資源保證。
1.2甲方負責樣品的綜合檢測和測試。
2.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2.1乙方負責項目的技術支持,包括技術指導和技術問題處理。
2.2 乙方負責對接必要的政府機構的優惠扶持政策,幫助項目推進。
四、合作期限
1.本協議有效期為三年。
2.本協議期滿后,若雙方協商一致,可續簽本協議。
五、保密協議
1.甲、乙雙方所提供給對方的一切資料、技術參數、項目商業計劃書等都在保密范圍之內,雙方要嚴格遵守保密義務,只能在雙方合作的業務范圍內使用。
2.對保密條款的具體規定,依照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有關條款執行。
六、其他
1.本次合作的技術成果,由雙方共享。雙方具體權力和義務等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署詳細《技術開發合作協議》規定。
2.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協議時發生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經雙方協商無法協調解決,可向有關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
地址:
電話:
授權代表:
(蓋章)
乙方:
地址:
電話:
授權代表:
(蓋章)
技術研究雙方合作協議 篇2
甲方(供貨單位):
乙方(購貨單位):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模式
甲方負責收購散玉米,并烘干至乙方要求的質量標準。乙方根據當時港口市場價格制定甲方出庫價格,雙方確認后,簽訂收購合同,確定價格、數量、質量、日期。乙方確定出庫運輸方式。若乙方采取鐵路運輸方式,甲方負責將玉米倒運至鐵路站臺結算;乙方采取公路運輸方式,甲方負責出庫裝車后結算。
第二條:玉米的數量、質量
1、玉米的數量:≥10萬(單位:噸)
2、玉米的質量(2等老標準):容重≥685g/L霉變粒≤1.0%雜質含量≤1.0%水分含量≤15.0%色澤、氣味:正常
第三條:雙方責任及義務
甲方:
1、將當地收購散玉米市場波動價格及時與乙方溝通。
2、每天將場地收購潮玉米及烘干后玉米數量通知乙方。
3、采取鐵路運輸方式,幫助協調鐵路部門保證及時裝車。采取公路運輸方式,組織人力及時裝車。
4、隨時化驗玉米質量,將化驗單據提供乙方。
5、確定出庫聯系人,將出庫車號、數量及時反饋乙方。
6、協議期間內不允許將烘干后玉米出售第三方。
7、提供乙方有效單據。
乙方:
1、根據當時港口價格及時確定出庫價格通知機房。
2、根據烘干后玉米數量確定出庫方式,保證運力。
3、組織好人力保證玉米到港后及時卸車,并單車化驗質量,發現問題立即停止卸車反饋甲方征求處理意見。
4、確定接貨聯系人,根據甲方提供單據及時核對玉米數量、質量。
第四條:驗收方法
1、按照國家制定的玉米檢測標準,對甲乙雙方所約定的質量標準進行檢測,如產生異議,可提交相關檢測部門進行檢測。
2、甲方在接到乙方質量、數量異議后,應立即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可提出書面異議,注明運輸車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數量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玉米的處理意見)。
第五條:協議糾紛
本協議如發生糾紛,當時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協議執行期限
本協議自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止。協議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協議若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行一份。
甲方(供貨單位):
負責人:
乙方(購貨單位):
負責人:
(公章)(公章)20__年_日_月
技術研究雙方合作協議 篇3
鑒于:
甲乙雙方謀求開展“___”改制項目合作(以下簡稱“項目”);雙方同意在該項目的前期商談、接觸以及將來可能達成的合作中,向對方提供與該項目合作有關的信息;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對所獲悉的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據此,雙方本著真誠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特簽訂協議如下:
一、保密信息
1. 本協議中,披露信息的一方稱“披露方”,接受信息的一方稱“接受方”;
2.本協議項下的“保密信息”是指甲乙雙方在項目的溝通、交流的過程中,披露方直接或間接或由他人代表披露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書面、口頭、或以電子文檔、樣品、范本、計算機程序或其他形式)向接受方或者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實體、個人披露的,與本項目相關的任何信息。
3.上述“保密信息”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技術信息(含技術、訣竅、設計、配方、調研結果、開發方法、生產方法、制造流程等);財務信息(含收入、成本、利潤、銷售、定價、原材料價格、勞務報酬、支出費用等);管理信息(含市場策略、經營管理流程、交易手段,供貨商、職員、客戶和潛在客戶的名單,與供貨商、職員、客戶、潛在客戶進行的談判和商業合同,披露方內部報告辦法,技術或商業數據檔案庫和圖例,軟件程序);其他披露方未對外公開的,與其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等相關的或包括上述內容的有形或無形的信息,以及披露方從第三方獲得的并負有保密義務的信息。
4. 本協議項下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在本協議生效日或之后成為公眾所知(非因接受方的過錯)的信息;
(2)接受方確實沒有使用保密信息而獨立開發的信息;
(3)接受方從第三方合法獲取的信息,且該等獲得并未違反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或者任何一方與該等第三方之間的任何協議規定的任何其他義務;
(4)接受方應法院或其它司法、行政部門要求(通過口頭提問、詢問、要求資料或文件、傳喚、民事或刑事調查或其他程序)而披露的信息,在該種情況發生時,接受方應在3日內向披露方發出通知以做出必要說明,以便于披露方采取補救措施。除此以外,接收方應當盡力促使該等被披露信息獲得最大程度的保密待遇;
(5)接受方事先征得披露方書面同意而披露的信息。
二、接受方承諾
1. 接受方獲取的“保密信息”僅用于本協議項目,且在任何狀況下都不得有損披露方利益。
2.接受方承諾不受時間限制地對“保密信息”嚴格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接受方的管理人員、雇員、代理、顧問或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統稱為雇員、顧問)為本協議項目而必要了解“保密信息”的除外;但接受方承諾將告知其雇員、顧問“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質,并保證他們遵守本協議關于不披露義務的規定。
3. 接受方承諾為其任何雇員、顧問以及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實體、個人違反本協議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
4.如雙方未就本協議項目達成一致,或披露方要求接受方返還或清除“保密信息”的,則接受方應自披露方要求之日起三日內,向其返還所有置于自己或其雇員、顧問以及其他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實體、個人控制之下的所有含有“保密信息”的載體,或清除由接收方自己或其雇員、顧問以及其他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實體、個人接收到的所有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文檔的原件或復制件。除此以外,接收方應當向披露方出具一份證明其已按照上述規定完成返還或清除義務的書面文件。
三、特別聲明
1.根據接收方的合理要求,披露方應及時地提供在任何重大方面為有效完整的文件資料。但是披露方及其任何董事、經理、雇員、會計師、顧問、律師或其他代理,不論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均不對“保密信息”的正確和完整作出正式的描述或保證;也不對使用該“保密信息”的接受方或其他任何人承擔責任;只有當披露方在簽署的協議中明確作出陳述或保證,方具法律效力。
2.雙方確認,任何一方未行使或遲延行使與本協議簽署、履行有關的任何權利均不構成自動放棄該權利,單一或部分行使權利不影響以后行使該權利或其他任何權利。
3. 本協議的簽署,并不表示一方將其商標、專利、版權、技術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識產權進行所有權轉移或授予另一方使用。
4.披露方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有形的和電腦化的復制件、電子版或以任何其他媒介呈現的版本、概述摘要)始終歸披露方所有,接收方不享有任何所有權、知識產權或解釋權;在遵守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前提下,接受方對保密信息只有使用權。
四、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 本協議簽署、履行、解釋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當一方向另一方發出書面協商通知時,協商應當立即進行。如果在該通知發出之日起90日內仍無法得到解決,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至武漢市仲裁委員會依其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五、違約責任
1. 接受方違反本協議任何規定,均視為違約。
2.接收方同意在下述情況下對披露方可證明的損失做出補償并保證披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損害、損失、費用(包括律師費用、訴訟仲裁費用及執行該補償的費用)或責任:(1)接收方在本項目之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2) 接收方未經許可而披露保密信息;或 (3)接收方違反本協議的其他規定。此外,如以資金補償不足夠補救由于違反本協議規定給披露方造成的損害,披露方將有權采取法律所允許的其它補救措施。
六、其他
1.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協議長期有效,直至雙方全部保密信息事實上已合法公開。
3. 如雙方就本協議文首“鑒于”條款中所述的合作項目簽署正式合作協議,本協議將作為該協議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