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法人治理結構 促進企業良性發展
二、南京水運在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方面的做法和體會
南京水運在發展進程中,始終嚴格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規范為前提,以制度為保證,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法人治理水平,在規范中尋求發展,在發展中不斷規范,為公司的良性發展奠定了的基礎。
1、南京水運法人治理結構情況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各自的職責及相互關系,努力做到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同樣,南京水運的法人治理結構也是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組成,按照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規范要求建立起來的。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主要職責是對公司的重大決策如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和監事任免等行使表決權。
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聘任高管人員,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等等。目前公司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6名董事由股東單位推薦產生(其中,控股股東油運公司3人,第二大股東中國石化3人),3名為獨立董事。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主要職責是檢查公司財務狀況,檢查公司董事、總經理等高管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檢查公司勞動工資計劃、職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等等。目前公司監事會有5名監事組成,其中,3名股東監事,2名職工監事。
經理層是由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營管理班子組成。經理層負責實施公司董事會的各項決策事項,組織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以上法人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實行層層負責制,一級對一級負責,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經理層對董事會負責,都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不得越權報告或審批。監事會作為監督機構,執行全體股東和職工賦予的監察職能,向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2、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體會
(1)規范法人治理結構,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基本前提。
南京水運按規范要求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予以完善,通過明確法人治理各層次的責、權、利關系,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了公司在經營和發展過程中不違規、不違法。主要體現在:一是按規范設立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水平。如:為了符合股票上市的要求,公司在1996年對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一人兼任的不規范情況進行了糾正,實行了董事長和總經理分開任職,完善了決策層對經營層的制約機制。由于歷史原因,公司董事會原有人數過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董事會的決策效率。通過與股東方的協調和溝通,公司利用2003年初董事會換屆的時機,對董事人數進行適當縮減,將董事人數由原來的17人縮減為9人。其中,股東方出任6人,獨立董事3人。精簡后的董事會決策效率明顯提高,有利于公司進一步提高決策水平。二是切實按照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做好規范運作。按法定程序組織召開各類會議,做到了會議召集、召開程序以及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注重決策前的調查研究工作,保持與各有關方面的充分溝通,及時督辦各項決策事項,確保決策得到有效執行。如:公司于2003年推出了投資秸稈環保均質板的項目。公司為此專門成立了項目小組,通過開展技術、原料、市場等三個方面的調研,形成了可行性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在決策時,通過全面了解項目的整個情況,從控制風險、逐步嘗試、成熟推進的原則出發,最后決定將項目規模縮小一半,并要求重新聘請一家行業中介機構評估,形成報告后再提交董事會審議批準。會后,公司又組織人員對項目的調研報告進行了完善,并聘請了國內一家專業機構出具了更為翔實和客觀的可行性報告,再次提交董事會審議并獲通過。從這個項目的運作過程可以看出,公司董事會的決策是審慎的,溝通是充分的,科學、客觀的決策理念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對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投資風險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