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強化”拓展民調工作新亮點
通過以上舉措,我區調解人員業務素質顯著提高,去年,全區共發生民間糾紛10719件,調委會調解10328件,調解成功9914件,成功率為96%;共形成調解協議2446份,履行率達98%,無一例被人民法院撤銷。今年上半年,調委會調處糾紛5115件,達成協議1543件,其中當事人起訴到法院23件,每一件都被確認有效。巴州區的調解人員已較好地適應了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
三、強化責任監督,確保調解糾紛及時有效
為了使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糾紛的質量得到進一步鞏固,我們通過建立一系列考評制度,強化“三個責任”,達到了有效監督。
一是領導責任。區委政法委在綜治考評細則中明確規定:對于片區工委辦事處和鄉鎮分管調解工作的領導,對于轄區內調委會形成的協議書年內有一件被人民法院撤銷,不評先進,有兩件不合格,不評優秀公務員,有三件以上不合格寫書面檢查并追究行政責任。
二是指導責任。對于區司法局機關干部,片區、鄉鎮中心司法所長和司法助理員指導范圍內的調委會形成的調解書有一件被撤銷,年度內不評優秀公務員,有兩件被撤銷的寫出書面檢查并懲扣30%的年度目標獎勵,有三件以上的離職待崗學習。對于因司法行政干部指導不到位,調委會違反程序、法律、政策調處糾紛而造成群眾集體性上訪、械斗、民轉刑等案件將追究其行政責任。今年4月,恩陽老場居委會一位老調解員在調處一起離婚糾紛時,對雙方當事人婚前財產分割仍適用了以前《婚姻法》的規定,后恩陽司法所在審查該協議時,發現適用法律有誤,果斷采取措施,主持當事人重新達成協議,為女方挽回損失2萬多元。由于責任落實,司法所長和司法助理員在調解協議的審查上處處用心,使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合法有效,不出一份差錯。
三是工作責任。對于調委會,各級政府和自治組織也制訂了詳細的考評制度,納入目標管理。首先,我們將全區調解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印成書,送法院備案,方便法院在審查調解協議時對調解人員主體資格的認定,實施監督。其次,鄉鎮、村調委會成員的獎懲與工作績效也實行掛鉤,年內有一件調解協議被撤銷該調委會不評先進,成員無獎勵;如果由于調委會的原因而使矛盾激化了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實行扣發獎金或免去職務處分。第三,實行獎勵制度。凡工作積極主動,年內調處重大疑難糾紛5件以上,具有重大成效的年度可評為區級以上優秀調解員;調解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糾紛達3件以上的可評為本級優秀調解員;凡在本地調解上有名氣,工作有實績的,可推薦擔任調委會領導職務;凡在調解工作上做出顯著成績的,年度可由區、鄉、村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激勵調解人員進一步增強事業心、責任心。在巴州區的調解戰線上,涌現出了一批批優秀的調解人員,巴州鎮草壩社區調委會主任汪梅就是其中一個。巴州鎮草壩街居民賴素華在拆遷還房時與其二子訂好分家析產門面買賣協議并進行了公證,門面增值后在其另外三個兒子和外人的挑撥下,她反悔了,要收回門面,雙方發生糾紛。3年里,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的三次敗訴,賴素華無計可施,采取“賴”的辦法,在法院滾地,耍潑,罵人無果后,又先后到公證處、司法局用同樣手段希望挽回敗局。草壩調委會主任汪梅得知后便數次前去將其勸回。2003年5月,省委主要領導視察巴中的前夜,賴素華和親朋十幾人連夜在巴中張貼“血淚控訴書”幾百份,并準備組織人在省委主要領導到來時攔車喊“冤”。汪梅知道情況后,出于職業的敏感和強烈的責任心,她迅速報告有關部門,并上門做疏導工作。第二天,賴素華借口外出,實則想趁機實施攔車喊“冤”計劃,汪梅就一步一趨跟隨達10個多小時,后終將其勸回。光治標不行,得治本。汪梅數次前往其家與其子一起協商門面處理問題,后經過幾天時間依理、依法調解,賴與其子終于達成了協議,門面得到了妥善處理。母子也盡棄前嫌,抱頭痛哭,在場人無不感動得熱淚盈眶。如今賴素華全家和睦,病也康愈了不少,逢人便夸,我們調委會汪主任是個好人,象是自己親閨女。由于汪梅時時處處心系社會的安寧,在調解工作上做出了優異的成績,她被評為全省“優秀人民調解員”,2003年11月四川電視臺以《忙人汪大姐》為題對其先進事跡進行了報道,2004年市政法委組織“學習任長霞先進事跡演講團”在三縣一區巡回演講,汪梅作為司法行政系統的唯一代表應邀參加了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