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聯動 整體推進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實
三、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再就業稅收工作效果有限,經濟和社會因素對再就業稅收工作的效果有很大影響
一是我市經濟落后,再就業的崗位不多,勞動力的供給遠大于需求。在經濟發展水平不能根本改變的情況下,再就業稅收工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下崗失業人員的困難,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
二是下崗人員的年齡偏大,不利于再就業;下崗失業人員以40、50人員居多,由于缺乏一技之長,學習和接受新事物能力有限。企業在招用人員時更多的側重于技能,再就業優惠政策只能作為一個附加因素,在同等條件下予以考慮。
三是《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范圍有限。現行發放的《再就業優惠證》的范圍僅限國有企業下崗人員、失業人員、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和享受低保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鎮失業人員。集體、私營企業下崗人員和經濟開發區等地方大量失地農民仍沒有納入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的范圍,企業聘用失地農民或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均不能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影響了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社會效果。
四是部分企業吸納了下崗失業人員。但由于很多企業剛成立等原因,利潤率低,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政策不熟或認為申請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審批部門多且企業暫無利潤等原因,暫時還沒有將此事放到企業的重要議事日程上來。
(二)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本身的因素仍然影響我市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數量
由于我市四縣(區)屬于省政府確定的貧困地區,企業多按照“老、少、邊、窮”地區新辦企業申請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按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減免的企業仍較多集中在市區。
(三)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國稅部門稅收優惠的范圍有限。
從統計情況看,享受稅收優惠的再就業人數和勞動保障部門統計的當期實現再就業人數有較大差距,主要原因有:
一是下崗人員多為自謀職業,其中大多數從事小吃部、踏三輪車等不屬于國稅部門管轄的行業以及小商店、水果攤、市場小攤等小本經營,國稅部門對這類人員難以精確統計;
二是外出務工人員較多,他們也難以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勞動部門對上述人員的去向也難以有效跟蹤統計,這是造成差距的重要原因;
三是部分企業吸納了下崗失業人員,但享受的稅收優惠有限。如某食品公司專業生產包子、饅頭等到市場上賣,吸納了較多的下崗失業人員,但由于該企業不提供餐飲場所,按規定應繳納增值稅,而非營業稅,企業在稅收減免上也就難以得到較大的實惠。
(四)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通。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和稅務部門還沒有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往往出現企業招收的下崗失業人員和相關職能部門的信息對不上的現象。
四、進一步完善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建議和設想
(一)放寬《再就業優惠證》的領用條件,加大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面。特別對于失地農民應納入社會保障范疇,向其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使其能夠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從而更好地確保政策實施的社會和經濟效果。
(二)進一步細化工作職責,明確工作責任。我們將以此為契機,針對目前再就業稅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根據需要制定再就業稅收工作規程,明確各有關崗位的再就業工作職責,各崗位互相銜接,互相配合,發揮稅務機關的整體合力,使再就業稅收工作更加有序開展,以充分服務納稅人,服務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