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交底會議紀要
會議地點: [會議室]
會議時間: [年月日]
與會人員:
承包單位:[公司項目經理部]
[姓名(職務)]; [姓名(職務)];
[說明:應與會人員為項目經理及有關職能人員]
分包單位[公司]
[姓名(職務)]
[說明:應與會人員為監理交底會議前已確定的分包單位主要負責人]
監理單位:北京吉地四方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項目監理部
[姓名(職務)];[姓名(職務)];......
[說明:應與會人員為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及有關監理人員。]
會議主持人: [姓名]
[說明:主持人應為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
會議內容:
向承包單位、分包單位進行了施工監理交底和安全監理交底,闡述了在本工程中項目監理部如何貫徹監理規劃(含安全監理方案),開展監理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一、本工程適用的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監理的政策、法令、法規
主要有: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建設工程監理規程dbj01-41-、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db11/382-、建筑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j01-5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dbj/383-、建筑工程施工技術管理規程(dbj01-80-)、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及配套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北京市有關施工質量驗收及技術規程、施工合同、招標文件等約定遵守的法律、法規,以及其它國家和地方在本工程施工監理期發布要求執行的政策、法令、法規。
[說明:還可再列舉一些本工程監理適用的國家和地方政策、法令、法規。要重點闡述近期頒布執行和施工合同約定的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
二、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在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都有相應的約定,三方均應執行。
(二)《建設工程監理規程》dbj-41-規定了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的關系,它們是:
1、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的關系
1)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關系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
2) 監理單位直接對建設單位負責, 在監理業務活動中必須維護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
3) 監理單位是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唯一的管理者,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施工合同有關的聯系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2、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的關系
1) 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
2) 監理單位應監督承包單位認真履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并維護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3) 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不符合合同和設計文件要求、施工技術標準,總監理工程師應拒簽支付工程款,要求承包單位改正、部分暫停施工、調整不稱職人員,直至建議建設單位更換承包單位。
(三) 項目監理部將按照:守法、誠信、公開、科學的基本原則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