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施工合同
8.14 乙方在接到設計文件后,必須自覺的與監理方進行施工圖現場核對及設計優化。并及時將結果上報甲方和建設單位。
第9條 進度計劃
9.1 乙方在接到由建設單位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一個月內,向甲方和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進度計劃,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個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進度計劃。
9.2 甲方代表應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進度計劃 3 天內,以書面形式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并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復,可視為同意乙方報告,乙方可據此組織施工。
9.3 經甲方和建設單位同意的施工進度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必須遵守。
9.4 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進度滯后,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報甲方代表備案。
第10條 延期開工
10.1 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 7天,書面向甲方代表和建設單位提出延期開工理由和要求的報告。
10.2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后 3 天內答復。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予答復,可視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10.3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開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10.4 由于非乙方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甲方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 3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遲開工日期,并對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給予適當補償,并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
11.1 在確有必要時甲方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 3 天內提出處理意見。
11.2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
11.3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書面復工通知后,繼續施工。
11.4 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停工責任在乙方,乙方負違約責任,并承擔所發生的費用,同時工期不順延。
第12條 工期延誤
12.1 工期延誤原因及責任
12.1.1 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責任。
12.1.2 施工圖不能按規定日期提交,屬甲方責任。
12.1.3 重大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變化,屬建設單位責任。
12.1.4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屬造成事故責任方責任。
12.1.5 主要材料、設備推遲到貨,屬采購方責任。
12.1.6 建設資金不到位,屬建設單位責任。
12.1.7 年度計劃調整,屬建設單位責任。
12.1.8 其它原因,依其性質確定責任方。
12.2 工期延誤后果及處理
12.2.1 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乙方在情況發生后 24小時內,就延誤工程內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書面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 2 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未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甲方應予以補償。
12.2.2 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2.2.3 非甲、乙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13條 工期提前
根據工期安排,乙方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必須做到時間過半任務過半,否則甲方將根據現場的工程實際進度情況,調整施工任務。
第14條 工程質量檢查
14.1 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并設立專職質檢人員,負責施工過程工程質量的管理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