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四)
數量
交貨地點
計劃交貨日期
備注
(4)本款(4)項規定的發包人要求提前交貨期限為____天。
增加條款:若發包人根據工程的特殊情況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來源時,增加下款:
14.3 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如下表。
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表(參考格式)
序 號
材料和工程設備名稱規格
規格
數量
供貨廠家名稱
備注
(2)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及監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需用計劃,經監理人批準后,由承包人與指定的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并應將協議副本提交給監理人。
(3)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上述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并承擔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費用。
(4)上述指定的供貨廠家不能按供貨協議規定的規格、數量、質量或時間要求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時,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與供貨廠家交涉,若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應依據其原因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分擔各自的責任。
15 承包人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設備
刪去本款(1)項全文,并代之以:
(1)發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設備。
發包人可出租給承包人的施工設備表(參考格式)
設備名稱
型號及規格
設備狀況
數量
出租地點
每臺租賃價格
(填入計價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