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六)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保修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時,承包人聲明無能力執行或不愿立即執行,則發包人有權雇用其他人員進行該項工作。若此類工作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負責,由此引起的費用應由監理人在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中扣除,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后將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人。
42 發包人違約
42.1 發包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人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
(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4)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2.2 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1)若發生第42.1款(1)、(2)項的違約時,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和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條件和圖紙,并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補償額外費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應立即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若發生第42.1款(3)項的違約時,發包人應按第33.4款的規定加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2.3 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若發生第42.1款(3)、(4)項的違約時,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規定發出通知,并采取了暫停施工的行動后,發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監理人。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書面要求后的28天內仍不答復承包人,則承包人有權立即采取行動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價款和以下費用(應減去已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1)即將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應予接收的為該工程合理訂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費用。發包人一經支付此項費用,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即成為發包人的財產。
(2)已合理開支的、確屬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費用。
(3)承包人設備運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規定的地點的合理費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或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5)由于解除合同應合理補償承包人損失的費用和利潤。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費用。
發包人除應按本款規定支付上述費用和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外,亦有權要求承包人償還未扣完的全部預付款余額以及按合同規定應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額。本款規定的任何應付金額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后確定,監理人應將確定的結果通知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