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六)
43 索賠
43.1 索賠的提出
承包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任何條款及其他有關規定,向發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發包人和監理人。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后的28天內,再向監理人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并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發展或繼續產生影響,承包人應按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并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
43.2 索賠的處理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意向書后,應及時核查承包人的當時記錄,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進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2)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后的42天內,應立即進行審核,并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協商后作出決定,在上述期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承包人。
(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的索賠處理決定后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人。若雙方均接受監理人的決定,則監理人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入第33條、第35條或第36條規定的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監理人的決定,則雙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
本站推薦相關的合同范本·弱電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成都市白蟻預防工程合同書·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綠化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公路、道路施工合同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條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人核實后決定的或爭議調解組按第44.3款規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43.3 提出索賠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規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后,應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人按第36.1款規定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終止期限是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時間。
十九、爭議的解決
44 爭議調解
44.1 爭議的提出
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對監理人作出的決定持有異議,又未能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取得一致意見而形成爭議,任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并抄送另一方。在爭議尚未按第44.3款的規定獲得解決之前,承包人仍應繼續按監理人的指示認真施工。
44.2 爭議調解組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簽訂協議書后的84天內,按本款規定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調解組,并由雙方與爭議調解組簽訂協議。爭議調解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的聘請方法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亦可請政府主管部門推薦或通過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聘請,并經雙方認同。爭議調解組成員應與合同雙方均無利害關系。爭議調解組的各項費用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