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六)
完工資料(一式6份)應包括:
(1)工程實施概況和大事記。
(2)已完工程移交清單(包括工程設備)。
(3)永久工程竣工圖。
(4)列入保修期繼續施工的尾工工程項目清單。
(5)未完成的缺陷修復清單。
(6)施工期的觀測資料。
(7)監理人指示應列入完工報告的各類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記錄(含圖片和錄像資料)以及其他應補充的完工資料。
52.3 工程完工的驗收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規定提交的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應審核其報告的各項內容,并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監理人審核后發現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時,可拒絕或推遲進行完工驗收,但監理人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復和其他的工作內容和要求,并將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同時退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在具備完工驗收條件后重新申報。
(2)監理人審核后對上述報告及報告中所列的工作項目和工作內容持有異議時,應在收到報告后的28天內將意見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內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為止。
(3)監理人審核后認為工程已具備完工驗收條件,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56天內簽署工程移交證書,頒發給承包人。
(4)在簽署移交證書前,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核定工程的實際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證書中寫明。
52.4 單位工程驗收
在單位工程完工后,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請對本合同專用合同條款第1.3款所列的單位工程項目中某些需要進行驗收的項目進行驗收,其驗收的內容和程序應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規定進行。單位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可作為本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驗收后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按第52.3款的規定簽發該單位工程的移交證書。
52.5 部分工程驗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項工程時,可以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進行驗收,其驗收的內容和程序可參照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規定進行,并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簽發臨時移交證書,其完工驗收申請報告應說明已驗收的該部分工程的項目或部位,還需列出應由承包人負責修復的未完成缺陷修復項目清單。
52.6 施工期運行
(1)按第52.4款、第52.5款進行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發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運行時,應對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運行荷載的安全性進行復核,在證明其能確保安全時才能投入施工期運行。
(2)在施工期運行中新發現的工程缺陷和損壞,應按第53.2款(2)項的規定辦理。
(3)因施工期運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復缺陷和損壞工作的困難而導致費用增加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確定需由發包人合理分擔的費用。
52.7 發包人不及時驗收
(1)若監理人確認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并具備了完工驗收條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驗收不能進行時,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進行初步驗收,并簽發臨時移交證書。但承包人仍應執行監理人在此后進行正式完工驗收所發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當正式完工驗收發現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時,承包人應有責任按監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復工作,并承擔缺陷修復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