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相關法律知識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
一、借款合同概念和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稱為貸款人,也可以稱為出借人。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僅限于貨幣,因此借款合同只是借貸合同的一種。借貸合同是指出借人將一定數量貨幣或者實物借給借用人處分,借用人依照約定返還同種貨幣、實物的合同。也就是說,借貸合同的標的物除了貨幣以外,還包括實物。借用人返還的貨幣或者實物,已經不是原物了,而是同種物。這是借貸合同區別于借用合同、租用合同的標志。
1、借款合同是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借款合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還是處分權?實際上,借款是一種消費借貸,出借人并不是依據所有權要求返還貨幣和利息,而是依據債權要求返還貨幣和利息。借款合同只能是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2、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在借、貸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成立、生效。由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經常具有互助性質,多為無息借貸。所以《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也就是說,貸款人與借款人就借貸達成合意后合同成立,自提供借款時合同生效。這里的提供借款,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3、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
借款合同分為有償合同(有息)和無償合同(無息)。這一般沒有爭論。但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還是單務合同?在這個問題上,理論上的理解稍顯得混亂。有的專家認為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這是從中國臺灣傳來的觀點),因此不能適用履行抗辯的規則。對于一個有償的借款合同來說,貸款方要支付交付款項,轉移標的物(貨幣)的所有權,這是義務。借款人除了還款是義務以外,支付利息,轉移利息(貨幣)的所有權更是應當毫無疑問的義務,因為支付利息是貸款人的對價。雙方的義務成對價關系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參見第一章合同的分類)。對于無息借款合同來說,一方要提供貨幣,另一方要歸還貨幣。這還是雙務合同。但是,借款人歸還貸款的義務,不是對價,因此,無息借款合同是不真正雙務合同(不典型雙務合同)。借款合同也可以適用履行抗辯的規則。比如銀行在信用貸款(無擔保貸款)中,發現借款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或者喪失了信用,可以行使《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
二、借款合同的分類
借款合同按照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和以非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
1、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又稱為信貸合同。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法律、法規對信貸合同要求比較嚴格。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并且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利率不能自由確定。對利率的確定,《合同法》第204條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