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相關法律知識
2、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
我國目前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因這類借款糾紛訴至法院的,法院均認定合同無效,判令借款人返還本金,對利息不予保護。
三、借款合同內容
(一)貸款人的義務和權利
1、足額、按期提供貸款。
(1)足額的要求。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應當注意:貸款人預先扣除利息,等于沒有按約定的數額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追究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2)按期的要求。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保密的義務。
貸款人有機會了解到借款人的商業秘密。如在合同訂立時,貸款人要了解借款人的資力。這就很可能涉及借款人的商業秘密。再如,《合同法》第202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這種檢查、監督也很難回避借款人的商業秘密,貸款人自應保密。否則構成侵權責任,也可構成違約責任。
3、解除權。
這是在借款人不按用途使用時的救濟手段。是否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關系到借款的安全,借款用途不同,借款人的償付能力會受到影響!逗贤ā返20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義務
1、借款人在訂立合同時的告知義務。
《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2、按照約定提供擔保。
《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商業銀行法》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貸款,稱為信用貸款。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關系人是指:①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②以上所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3、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
一般地說,是否按用途使用,涉及交易安全。如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倒賣股票,就會危及貸款人的利益。當前,出現了無用途借款。亦即在簽訂借款合同時,不規定特定的借款用途,這適用于小額借款,不宜用于大額借款。以非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也可以不約定借款用途。
4、按期、足額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205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關于利息的支付期限,有幾個遞進的層次:第一,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予以確定,這種確定,可以是當事人的協商一致補充,如果當事人未能協商一致,或者不愿進行協商,由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確定。第三,按照《合同法》第61條不能確定的,以1年作為計算支付利息的時間段。比如,借款期限是6個月,則在借款到期時返還本金并同時支付利息;借款時間是1年零6個月,則在屆滿1年時候支付一次利息,在1年零6個月返還本金的同時再支付一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