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醫藥2)
第14.07條 所有其它事項,如合營公司的中外高級職員的津貼、福利、旅行費用標準等等應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五章 勞動管理
第15.01條 1.合營公司的職員、工人的雇用、招聘、解雇和辭職,以及他們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及其它事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條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2.合營公司職員、工人的工資和報酬應根據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其個人實行得工資水平是地區國營醫藥企業職員工人實得工資收入的%,該工資應全部付給每一個職員工人。
3.在合營公司職員工人不斷適合合營公司的要求條件下,合營公司將保持盡力將其職員、工人的長期雇用政策,接受特殊培訓職員、工人的雇用期不得少于年。
4.如果職員、工人過剩或經過培訓后仍不能適合合營公司的要求,合營公司可解雇他們,但將依法給予補償。
5.上述1、2、3和4款中所述事宜按董事會的決定將在合營公司與職員、工人集體或個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作出具體規定。勞動合同應向市勞動部門備案。
第15.02條 合營公司的獎勵、福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合營公司職員和工人的獎金、福利,不得它用。
第十六章 工會
第16.01條 合營公司的職員、工人有權按《合資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合營公司對工會的工作將給予支持,給予其房屋、設備的使用權,以便工會的辦公,開會及開展其它活動。
第16.02條 合營公司的工會在本合營公司內享有《公司章程》第九章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16.03條 合營公司將撥出合營公司職員、工人工資總額的2%作為工會活動經費。工會將按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使用這筆經費。
第十七章 稅收
第17.01條 合營公司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及中國其它有關法律、規定繳納稅款。
第17.02條 合營公司的高級職員、職員、工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法律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17.03條 本合同簽字之后,甲方和乙方將立即將本合同、附件和“合營公司合營方關于稅務待遇的申請書”提交給中國稅務部門以爭取早日取得有關稅務通知。
第十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18.01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將按照中國財政部《中外合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參照有關國際會計標準的慣例制定。
第18.02條 合營公司將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18.03條 1.合營公司的全部帳簿和財務記錄應合理、詳細、完整和準確并公平地反映財務結果以及其制作之日的合營公司財務現狀。
2.合營公司的全部憑證、帳簿、報表將用中文制作,主要財務、會計文件、報表(包括月季和年度報表)將譯成英文并其內容上與中文文件、報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