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醫藥2)
(2)乙方將用它的產品基本登記檔案材料的方式提供給公司醫學/科學資料,這些資料都用英文寫成;
(3)乙方將授與公司如在第三條所規定的使用由乙方擁有使用權的某些商標的使用許可;
(4)乙方將協助公司取得如第四條規定所需的一定的資料、材料和設備,以使公司進行產品的臨床試驗和產品報批;
(5)如第五條規定的,乙方將定期檢驗公司制造和包裝的產品樣品,以決定它們是否符合“”和乙方的規格;
(6)如第六條所規定的。乙方將為公司和乙方所挑選的合格的人員提供培訓。乙方將派他自己的技術人員到公司,以便在公司的工廠內提供現場培訓。
2.本協議不包括公司自己開發的d類產品。公司應按照合營合同第7.02條來處理這些產品。
第三條 商標使用許可
1.乙方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到中國有關部門進行商標注冊。
2.在本協議規定的條件下(特別是分別在第五條和第十一條中所規定的質量控制和保密要求的條件下),乙方特此授與公司為銷售在本協議期內,由公司制造和/或包裝的a類、b類、c類和部分d類產品,而使用在本協議“附表”中列舉的商標(以下稱“商標”)的使用許可。根據這些條件,(a)公司應使用該商標來銷售它制造和包裝的a類、b類、c類和部分d類產品;(b)每當使用該商標時(例如在容器上、包裝上、說明上和廣告上)應附上r標志(中英譯文)和參考符號“的注冊商標”(中英譯文)和(c)包裝材料(包括包裝插頁)上的每第一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應用清楚的字跡標明的特許下制造和/或包裝(中英譯文)。關于產品的包裝形式、包裝插頁、標簽和宣傳材料應由公司和乙方一致同意。
3.乙方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受中國法律保護。對該商標,乙方享有獨家所有權,在所授與的使用許可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后,公司不得使用該商標或給出使用許可。公司沒有就對乙方對商標的任何權利的任何要求權。
第四條 產品登記、臨床試驗/驗證以及試制
在本協議期間,為了登記產品,根據《新藥審批辦法》所需的程序,乙方應協助公司進行臨床試驗/驗證。乙方應協助公司進行產品試制,為了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其它有關規定,并得到所有銷售所必需的特許和許可。臨床試驗/驗證只能通過公司與乙方共同商定的試驗/驗證程序進行。公司將負擔有關此事宜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五條 制造、包裝、質量控制和安全
為保證公司能夠達到根據“”和乙方的規格制造和銷售它的產品的目的,如在本條所規定的乙方應提供給公司它的質量控制程序,公司應在這些程序的履行方面與乙方合作。為此,乙方和公司承擔以下責任:
1.公司應嚴格地依據“”和乙方的規格以及所有適用的法律和規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被普遍接受的安全標準來制造和包裝產品。公司應實施乙方提供的特定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