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同業(yè)競爭及優(yōu)先交易權協議
10.2 本協議任何條款有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zhí)行的情況,均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效力或可強制執(zhí)行性。如本協議內的任何條款被裁定無效,但如作部分刪除或削減則可成為有效者,該條款可在作必要的刪除或修訂使之有效及有可強制執(zhí)行性后仍可實施。
10.3 除非取得本協議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本協議的另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10.4 本協議和本協議提及的有關文件,應構成協議雙方就所述一切事宜之整體協議和理解,并應取代雙方對本協議所述一切有關事宜的所有先前口頭或書面協議和安排。
10.5 甲方和乙方應作出、簽署或促使作出或簽署為使本協議條款生效而必需的所有進一步的行動、契據和文件。
10.6 由于違反本協議而賦予任何一方的任何權利補償,均為附加于和無損于其可享有的所有其他權利和補償,而執(zhí)行或尋求或者未能執(zhí)行或尋求該項權利和補償亦不會構成一方對任何其他權利和補償的放棄。
10.7 對本協議的任何修訂,均須以書面作出并經本協議雙方簽署。
10.8 本協議正本一式九份,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各份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1.適用法律及訴訟管轄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管轄并應依據中國法律作出解釋。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國法院的管轄。
12.定義
12.1 在本協議內,除上下文另有規(guī)定者外,下列用語應有以下定義:生效日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即乙方成立日。
12.2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12.3 附屬公司指與一家公司(“該公司”)有關,且該公司對其(a)持有或控制過半數投票權,或(b)有權享有一半或以上營利,或(c)有權控制董事會之組成,又或(d)持有過半數已發(fā)行股本的另一家公司、企業(yè)、單位或具有法人地位的其它實體。
12.4 第三方指所有非甲方全資擁有的經濟實體(公司、企業(yè)、單位)和自然人。
12.5 雙方協商指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之原則,協商并達成收購乙方具有優(yōu)先交易權業(yè)務的書面協議。該協議須以一般商業(yè)條件為基礎。
12.6 本協議所述“條款”和“章節(jié)”,除上下文另有規(guī)定者外,概指本協議內之條款和章節(jié)。
12.7 乙方和甲方的用語在上下文許可的情況下,應包括其有關合法繼承人及經準許的受讓人。
12.8 加入的標題僅作為提供方便之用,不應對本協議的解釋有任何影響。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表一:五套化工裝置(略)
附表二:甲方全資銷售企業(y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