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實行過限的認定論文文獻綜述
在仔細閱讀了上述的文獻資料后,筆者也總結出了自己的關于共同犯罪實行過限的認定的觀點。所謂實行過限,筆者在綜合了大部分學者的觀點后得出,是指共同犯罪中實行了超出共同犯罪謀議的行為。在實行過限認定標準的這個問題上,筆者也是同意并呼吁能夠產生一個統一的標準,這樣無論是對我國刑法的建設還是對解決當前我們必須面對的有關共同犯罪實行過限案件應如何認定上都是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在趙豐林和史寶倫的《共犯實過限的司法認定》中和呂勇《實行過限的判定標準研究》對陳興良教授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進行了論證,三位學者認為,將實行過限的認定分為實行犯、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等不同情形來討論,這無疑是符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理,目前的刑法學中,也的確存在相當多的必須進行實質考慮的現象。但他們認為認定過限行為是存在統一的標準的。在呂勇的文章里著這樣的寫到對過限行為作出不同區分后,最終的判定標準就是判斷實行犯實施的過限行為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圍。按照陳教授的說法,在認定共同犯罪實行犯的過限行為時,必須注意考察實行犯對某臨時起意的犯罪行為是否知情。這實際是在簡單的共同犯罪中,分析實行犯過限行為是否超出共謀。再如,區別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的不同情形、要根據復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行為是否超出了共同故意。對組織犯,其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預謀實施犯罪,如果犯罪集團的成員實行餓并非預謀的犯罪行為和作案計劃,則單獨實施該行為的成員就屬于實行過限,應就此獨立承擔責任。在看教唆犯,“實行犯的行為明顯超出教唆范圍”是實行的并非故意的具體化表述。無論是組織成員預謀犯罪范圍還是教唆犯罪范圍,無疑都屬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內容。
在明確自己觀點并進行闡述的同時,筆者也注意了就共同犯罪實行過限的認定的幾個爭議較大的問題,例如,在區分實行犯實行過限和臨時起意,集團犯罪時候實行過限認定中的特殊情況,被幫助犯和被教唆犯實行過限認定的應該注意的情況,進一步的闡述和論證自己的觀點,也希望能夠盡最大的可能為我國關于共同犯罪的研究作出一定的貢獻。
共同犯罪的實行過限是刑法共同犯罪理論中的難點問題之一,而且在實踐中比較常見,這直接涉及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認定的問題。該論文就是使大家更深入的理解實行過限的概念及其特征,尤其是判斷標準,為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提供一點幫助,也希望在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刑法的道路上,做一點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