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論文文獻綜述
(二) 國內研究現狀
國內學者對持有的法律如歸屬如何,主要有如下幾個典型觀點:
1、持有屬于作為,持此觀點的學者不少。如劉松在《試論持有型犯罪之“持有”的屬性》中的觀點:非法持有毒品罪,當毒品罪不受人的控制時,它體現出一種自在的靜止狀態;而當它在人的操縱控制之下時,它的靜止則表現為一種認為的靜止,也就是說,通過人的行為的“動”體現出來的靜,因為控制本身就表明了行為的力度作用,屬于一種不典型的作為。因此,持有屬于作為。支持該觀點的還有秦博勇等學者,親博勇也曾在《也談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應是“作為犯罪”》一文中提出類似的觀點。
2、持有屬于不作為。
有學者認為持有屬于不作為,而且這種觀點在理論界曾一度有成為通說之勢。如張智輝在《刑事責任通論》中論述到:從持有本身看,既然法律將其規定為犯罪,那就意味著法律禁止這種狀態的存在,而這種狀態暗含著當這種狀態出現的時候,法律命令持有人將特定物品上繳給有權管理該物品的部門,以消滅這種持有狀態。因此,在法律禁止持有某種物品的情況下,持有該物品的人,就負有將該物品上繳給有權管理該物品的部門的義務,如果違反這種義務,不主動上交物品,而繼續維持這種狀態存在,就構成了刑法禁止的不作為。
3、作為與不作為擇一說。如康軍在《持有型犯罪基本問題辨析》一文中認為:持有在通常情況下是不作為,只是在行為人僅有獲取持有的行為時為作為。所以持有應在特定情形下將其給予區分。
4、獨立說。持此觀點的最早是儲植槐教授,在1987年《美國刑法》中提出,后在《三論第三犯罪行為形式“持有”》一文中進行了系統的分析,將持有界定為與作為不作為相并列的第三種犯罪態樣,其觀點得到理論界的廣泛指出,包括陳興良教授在內的多位學者都曾對此說進行過詳細論證。
三、關于持有狀態的認定
對于持有狀態的認定,行為人持有毒品這一客觀事實自不必過多加以糾纏,所以在對持有狀態進行認定時,主要圍繞犯罪主觀方面的罪過歸責。在這個問題上,我國絕大多數學者都認為不應采取嚴格責任制度,在認定的關鍵問題上基本圍繞過錯推定原則進行討論。康軍在《持有型犯罪基本問題辨析》一文中曾引用肖中華、張少林《刑事推定與犯罪認定芻議》一文中這樣的觀點:在推定罪過的情況下,控方只要證明被告人持有法定違禁品,如被告人不能證明自己無罪過,就推定被告人于罪過并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該推定的基礎是被告人持有法定違禁品并不能證明無罪過,由此推定為被告人存在罪過。但是在趙秉志、肖中華的《論運輸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之立法旨趣與隱患》一文中認為:有罪推定成為司法實踐中抹不去的“痼疾”。
最后,本文正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在前人研究成果的指導和啟示基礎之上,對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狀態的認定進行了分析研究。其主要特點體現在:第一,本文始終結合國內外研究現狀,以理論界的論述為基礎。第二,分析前任觀點的利弊,篩選提取有利的觀點充實本文內容。
總之,對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狀態的研究,我僅僅是站在一些專家、學者的肩上,提出一些自己淺顯的觀點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