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的國家救助論文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現狀綜述
學界對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問題提到一個較高的層面是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后。但有關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的理論基礎和具體的制度設計,則各國學者觀點不一。德國學者漢斯•約阿希姆•施奈德在《國際范圍內的被害人》一書中寫道:“國家賠償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國家應該為公民提供保護。”施奈德認為,犯罪被害人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國家沒有能保護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社會成員之間組成了一個共同體,如果他們其中的某一成員遭到犯罪的侵害,其他的社會成員就必須分擔其損失。各國法律既然都規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不受侵犯,那么,國家就應該為公民提供保護,防止犯罪的發生。因為罪犯常常無法賠償他所造成的損失,為被害人著想,應當贊成對犯罪被害人進行國家補償。并且他進一步的提出,國家未能保護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但國家至少能夠通過刑事司法制度為被害人提供一個使他們感到舒適、方便和安全的環境。
而日本的菊池幸一在《新犯罪學》一書中對于國家救助的理論基礎卻持不同的觀點。他主張國家對犯罪被害人的補償是一種附加的社會保險。其認為,國家對犯罪被害人的補償是讓社會全體平等負擔犯罪被害的一種附加的社會保險。與其說補償制度的實質是基于國家社會的責任的補償,還不如說是對生活因被害而困苦的人的一種保險,該制度兼具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的性質。
就犯罪被害人的“權利救濟”問題,美國學者艾爾弗雷德•s•雷格尼里在《1979年美國國會的被害人立法情況》中寫道:犯罪被害人在美國刑事司法制度中是被遺忘了的角落,在每一個可想到有援助和支持作用的方面,都給予了被告人,這包括法律代理的自由,辯護權,平反和許多其他的服務。他認為,被害人的權利因犯罪人的行為而遭受嚴重侵害時,常常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援助,這與提倡的權利對等、權利均衡的觀念是不相等的,因此要給犯罪被害人同等的法律援助。
經過學者們奔走呼吁與各個國家實務部門的努力,犯罪被害人的國家救助在國際社會引起普遍的關注與各國的合作。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了《為犯罪和濫用權利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規定當無法從罪犯或者其他來源得到充分的補償時,會員國應設法向被害人提供金錢上的補償,并且XX年12月,世界被害人學會召集世界各國的被害人學專家,為聯合國起草了“為犯罪、濫用權利和恐怖主義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約(草案)”。由此可見,對犯罪被害人進行國家救助已經取得國際上普遍的支持與認可。
二、國內研究現狀綜述
上世紀90年代中期郭建安編寫了《犯罪被害人學》一書。在該書中作者介紹了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的歷史、理論基礎和美國的相關經驗。與此同時,作者還提出了在我國建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緊迫性。郭建安認為:建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目的,在于強調國家對控制犯罪和補償犯罪被害人的責任,使不能獲得被告人賠償的被害人最大程度地從被害后果中得以恢復,尤其是對暴力犯罪中的殺人、人身傷害、等引起嚴重后果的案件的被害人及家屬予以賠償。1但該書更多是側重于對他國經驗的介紹,并沒有就我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的制度沒有做具體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