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的國家救助論文文獻綜述
劉貴萍、許永強在XX年發表的《構建我國犯罪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制度》一文,對我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作出了具體設計。他們認為,要構建這一制度,應首先確立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弘揚公平正義原則;有條件取得補償原則;補償的力度與損害的程度相適應的原則;以賠償為主、以補償為輔的原則。上述原則的提出,對構建我國犯罪被害人國家制度具有積極推動作用。該文提出的救助原則所體現的法理精神是較為深刻的。該文作者還對有關國家救助資金的來源、救助范圍和順序、救助機構和程序等問題進行了具體分析。該文的缺陷則在于沒有對救助的對象作出規定。因為救助對象是該制度的基礎性要件,若沒有明確的救助對象,接下來的救助措施就無從下手。
李鵬的《論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價值及本土化》,則對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的理論基礎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論述。他認為:法律本身蘊含的價值,是指法律制度本身所弘揚的、代表全社會進步和全人類福祉的理念,諸如正義、自由和秩序等。我們所構建的制度也應當具有正義的本性,并體現對人性的要求和尊重,否則,該制度更難有生命力。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矯正了被破壞的正義,符合理性的要求。在他看來,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設立的理論基礎是基于公平正義的理念,國家的契約責任和公民的信賴利益及其公共福利的需要。該文章看到了構建某一制度,必須有較為堅實的理論基礎,如同一棟建筑應當有足夠堅固的地基一般。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救助的機關應當是在人民法院內部建立專門的被害人補償委員會,設立專門的國家補償基金,專款專用,并且對補償對象作了較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有相當多是值得借鑒的,其考慮到我國的國情,但有所不足的是,作者沒有給予那些案件未破獲的犯罪被害人的關注,所以其制度設計是有一定缺陷的。
立足于我國的國情很重要,但我們也不能忽視他國的成功經驗。李楠的《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比較分析與本土制度建構》為我國了解他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措施打開了一扇窗戶。該文章分別從救助的對象、救助的犯罪類型、救助的范圍及救助金額、救助金的來源及管理、救助的裁定機構和程序等方面,重點介紹了德國、英國、美國等國在上述方面的立法狀況及具體措施。而孫彩虹的《亞洲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比較研究》一文,則更多的把注意力放到了與我國國情有相似之處的亞洲各國,對其他國家的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作了一個橫向的比較研究后,李楠和孫彩虹認為:首先的問題是要制定一部專門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才能使具體的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實。在制度的設計上,比較之前的研究更為細致,從多角度多方面來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的問題。
近期武玉紅的《對建立我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思考》對我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的制度設計有了更為深入的思考。該文章不再贅述在我國構建該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而是從兩個具體的刑事案件中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處遇出發,深入思考我國對犯罪被害人權利救濟的現狀以及如何來實現對他們的保護。作者談到非暴力犯罪被害人得不到賠償的現象也大量存在,應當把他們納入到國家救助的范圍中來,只是應做嚴格的限定。這一建議使得我們看到保護犯罪被害人背后的公平正義的法理精神,正如作者所說:“國家對于社會成員應當提供平等的保護,對未能從加害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被害人都應當救助和撫慰,厚此薄彼,易造成新的社會不公,不利于國家補償制度的有效展開。”作者還看到過失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問題,提倡救助的犯罪類型不應當僅限于故意犯罪類型,過失犯罪行為的被害人也應在救助之列。同時,在救助程序上,作者更傾向于最大限度的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在犯罪被害人申請國家救助的時候,只要其能充分證明自己受到暴力犯罪的侵害重大損失就可以了,至于犯罪人是誰,有沒有捉拿歸案等問題,那是屬于公安機關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