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選任制度論文文獻綜述
對法官的任職資格,國內學者的意見也不盡一致。北京大學的康均心教授在其專著《法官改革研究——以一個基層法院的探索視點》一書中認為我國法官制度的改革首先應該是嚴格規范法官的任職資格,他的觀點是借鑒國外經驗,提高法官任職資格,修正為正規法學本科生,經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后,從事法律工作滿5面:獲得法學碩士學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從事法律工作滿3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上列人員必須經過特定的考核機制,通過者才可以初任法官。上級法院法官應從下級法院法官中選任。作為特例還可以從優秀的大學教授、副教授以及有15年從業經歷的律師中直接選拔法官。學者賈和平在其文章《自由與法官職業化建設之法哲學思考——兼論完善法官制度》同樣強調借鑒國外經驗,必須嚴格我國法官任職資格;必須具有優良的道德;必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的學歷;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擁有六年以上的司法工作經歷,經過兩年以上的法官業務培訓且考試合格;五個條件具備方可被任命為初級法官。同時他認為上級法院的法官一般應從下級法院任職一定年限的優秀法官中選拔。也可直接從大學法學教授中選拔。擔任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應當從具有管理經驗、組織能力強的優秀法官中選拔。
河北大學學者魏瑤在《法官遴選制度研究》中談到現行法官選任制度確實存在很多缺陷,國外經驗固然可以借鑒,但是找到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發展道路則更為重要,她認為完善我國法官選任制度必須有以下步驟:一是對法官進行培訓;二是嚴格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只有接受過正規法學教育并達到本科以上學歷者方可報考。三是在從事律師業務XX年以上者中遴選法官,并逐步建立法官的逐級晉升制度,以促進法官隊伍同質化的形成。學者王明新在《關于塑造中國職業法官群體的幾個問題》一文中同樣也有這樣的論述:即嚴格任職條件、強調專業知識背景和嚴格法官任命程序等等。
對于我國現行法官選任制度中存在的司法管理、任命的行政化傾向,學者們也提出了各自的觀點。司法部的孫建學者在其文章《法官選任制度的構建》中重點談到這樣中肯的觀點:即目前在我國法官管理上存在嚴重的行政化傾向,其根源就來自于公務員化的選任和管理制度。他提出建立初任法官直接任命制度,以避免法官選任的行政化傾向。張澤濤在其文章《司法資格考試與我國法官選任制度的改革》中則談到我國法官選任制度其直接的理論基礎是列寧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這一觀點直接表明了我國法官選任制度與前蘇聯的法官制度是大體相同的,同時也說明為什么我國法官選任制度與大陸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國家法官制度相差甚遠的原因。
孫建學者在其文章《轉化司考成果需改革法官選任制度》中談到我國法官錄取面臨著尷尬局面:一方面符合《法官法》要求的眾多司法考試通過者沒有直接的渠道進入法官的行列;另一方面法院還在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新人。他提出改革法官選任制度:一是設立法官選任委員會。負責法官選任考核工作。二是建立公開的法官提名制度。三是建立法官員額制度。同樣提到設立法官選任委員會的學者張澤濤在其文章《司法資格考試與我國法官選任制度的改革》也強調設立專門的法官選任委員會,同時他還提出該機構在中央、省級、市級都設立專門的法官選任委員會,負責法官選任的提名和選舉機構推薦候選人。以上兩位學者的建議都有其各自的合理性,尤其提出設立專門的法官選任委員會更有其改革的實踐可行性。我比較傾向這種改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