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選任制度論文文獻綜述
北京工商大學俞亮、張馳在其文章《提高法官素質是增強司法能力的根本途徑》中比較有創新的觀點是:一是適當延長被選任者曾經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年限,并且可以嘗試從具有豐富法律工作經驗的律師中選任法官,從而保證初任法官具有必要的司法經驗和人生閱歷。二是在全國人大設立專門的法官選任委員會來統一行使各級法官的任命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由選舉委員會從被提名和推薦的下一級法院的法官和特別優秀的資深律師、學者中遴選、確定,而地方各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則由其所屬的高級人民法院提名,并經同級人大批準任命。
我國學者姚莉對我國法官選任制度也有其自己的見解。她在《中國法官制度的現狀分析與制度重構》一文中談到法官選任制度時認為:首先,應該建立更為合理的法官選任制度。其核心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選拔和任職分離;其二是建立法官任前的培訓和見習制度。其三是建立法官職能分類制度。將我國法官分為審判法官和初審法官兩類型,前者主要從事審判工作,而后者主要解決一些準備性或程序性問題。這樣分類不僅有利于訴訟程序的完善,而且有利于解決目前我國由于法官隊伍龐大但是素質不高而對審判工作造成的不利影響。最后,建立法官自律機制來完善法官考評和彈劾制度。我認為她的觀點中第二點比較有創新意義,我也比較認同。
青島行政學院學者詹素娟在《司法官培訓體制的弊端與完善的政策建議》一文中重點談到我國法官培訓體制存在的很多弊端。具體包括法官培訓強制性不足、缺乏規范性、培訓內容缺乏針對性等。她對此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是明確培訓目的、嚴格培訓內容、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官培訓機制,改善法官培訓的教學方法。而學者王仲云在其文章《法官獨立審判問題研究》中對我國法官培訓制度提出了更加鮮明而具體的建議。她主張嚴格法官任職條件,確立遴選制度,當務之急是必須嚴把法院入口關,提高法院入口的門檻,避免進入法院后,再培訓再進入,又再培訓的惡性循環。她還主張改革完善現有法官培訓制度。具體包括1、科學組建法官繼續教育機構。2、堅持理論教育與業務培訓教育相結合的原則。3、教育師資問題,堅持以專職教育為輔,以固定聘任一些知名法官、律師、學者作為兼職教師為主的原則。4、為保證法學教育的質量,避免法學繼續教育的形式化,還必須嚴格和規范其考核、考試的制度,使其能成為決定法官任命、職務提升的要件。
不可否認法官選任制度在我國的發展雖然落后于西方國家,但是我國的專家學者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可行性實踐模式的合理化方案。wio體制下的中國市場經濟迫切需要進行司法體制改革,健全、完善法官選任制度是重要一部分,當然改革的前景是美好的,但是所走的路是漫長的,它需要幾代甚至十幾代法學專家、學者的不懈努力。讓我們以樂觀的態度去面對這一不可阻擋的發展潮流,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去踐行這一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