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公文
黨政公文
建國之初,國務院就對行政公文事業非常重視,于1951年9月29日(當時還叫政務院)首次頒布了《公文處理暫行辦法》,規定了我國行政公文為7類12種。1957年國務院秘書廳又發布了《關于對公文名稱和體式的幾點意見》,對部分文種作了調整,但還是7類12種。1981年2月,國務院頒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將行政公文的文種重新規定為9類15種。1987年2月18日,國務院又頒布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正式規定行政公文的種類為10類15種。1993年11月,國務院對這一《辦法》進行了修訂,具體文種為12類13種。XX年8月,國務院對《辦法》再次進行修訂,文種定為13種,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
在1989年以前,黨的機關和行政機關所使用的公文沒有嚴格區分,統稱為公文。行政公文有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作為法規依據,黨的機關公文沿用行政公文的文體。可是行政機關所使用的個別公文文種不適用于黨的機關,譬如“命令”、“公告”、“通告”。為了實現黨內公文處理的規范、科學,中共中心辦公廳于1989年4月25日首次發布了《中國共產黨各級領導機關文件處理條例(試行)》,并于1996年5月3日發布了重新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黨的公文和行政公文多數文種和格式相同或相近,但也有一些不同。
隨著社會形勢的不斷變化,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不斷發展,以及辦公自動化程度的不斷進步,對公文的文種和處理方法不斷地進行調整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因而,不論是行政公文還是黨的機關公文,將來都還會有新的補充和調整。
行政公文和黨的機關公文的文種多數都是相同或近似的。因此,為了避免前后文的重復,本章在講述具體文體時,凡涉及黨政較為一致的地方,均合在一起講述。
一、黨政公文的文種與格式
對公文種類、格式、行文規則、辦理程序、立卷、回檔和銷毀等方面都有具體規定。在這一節,我們主要先容和公務寫作關系密切的公文種類和格式,有關公文辦理的相關規定從略。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將現在實行的行政公文主要種類規定為:
(一)命令(令);(二)決定;(三)公告;(四)通告;(五)通知;(六)通報;(七)議案;(八)報告;(九)請示;(十)批復;(十一) 函;(十二) 意見;(十三) 會議紀要。共計13種。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規定現行的黨的機關公文的主要文種是:
(一)決議;(二)決定;(三)指示;(四)意見;(五)
通知;(六)通報;(七)公報;(八) 報告;(九)請示;(十)批復;(十一) 條例;(十二) 規定;(十三) 函;(十四)會議紀要。共計14種。
黨政公文都非常重視行文的格式。《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黨的機關公文由版頭、份號、密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發傳達范圍、主題詞、抄送機關、印制版記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