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擬辦意見撰寫技巧
(二)對本機關所屬部門及下級機關主送本機關需要答復的文件,要根據文件所請示的需要答復的問題和要求,提出由哪個部門承辦和如何辦理的擬辦意見。對涉及面廣、內容比較復雜的請示性文件,要根據具體情況,提出不同的擬辦意見。擬辦意見的寫法一般是:“請領導閱示,××部門閱辦”或“請領導批示,擬以××部門主辦,會同××部門閱辦”。緊接著簡明扼要擬提如何辦理的意見。
(三)對平行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主送本機關需要答復的文件,要根據文件提出的需要辦理的事項,商洽的問題,提出由哪位領導審批或哪一部門承辦和如何辦理的擬辦意見。擬辦意見的寫法一般是“請領導批示,××部門承辦”。緊接著擬提如何辦理意見。
(四)對重大問題不便撰寫擬辦意見或者不能確定應該由哪個部門來承辦的,則擬辦意見一般只寫“請領導批示”或“請領導閱示”即可。
四、撰寫擬辦意見應注意的事項
(一)對一些難以提出擬辦意見的,或認為所提擬辦意見沒有把握,應先與來文機關或有關部門聯系商洽,確有把握再撰寫擬辦意見,以免擬辦意見不準而造成公文旅行。
(二)為使領導準確批示來文,擬辦意見要隨有關資料、政策依據、背景材料一并呈送,供領導批辦時參考。如果來文同本機關、其他機關以前發的文件有關,應將有關文件一并附上;如果來文以前涉及過同類問題,應將過去的來文和處理情況附上;如果有關領導對此類來文過去作過批示,最好仍請原領導批示,若原領導不在或調離或調整,擬請其他領導批辦時,應將原領導批辦意見附上或在擬辦意見中注明,以免天長日久批辦人很難件件記清或批辦人不同導致批辦意見前后不一致。
(三)對承辦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后轉回來的文件,應根據承辦部門所提意見及要求再次寫出擬辦意見。
(四)對抄送本機關的請示性文件,一般不寫擬辦意見,只分送有關領導和部門閱知。
(五)撰寫擬辦意見要注意政策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