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常見錯誤例析
1、文種錯用
文種是公文標題中必不可少的一個構成要素。對于文種的選擇。應當根據行文目的和要求、文種的適用范圍、行文關系來確定,不得混淆使用。寫作中常出現以下幾組文種錯用現象。
(1)請示與報告錯用、并用
請示和報告雖然都是上行文,但是二者有不同的用途和要求,是兩個不同的文種。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辦法》),上級對于請示必須有答復,必須事前行文,而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辦法》),不需要上級作出答復,可事中行文,也可事后行文。但在寫作中,人們沒有掌握二者區別,常把請示誤用為報告,或并用請示和報告。例如:
①《××公司關于急需購買堿性電池的報告》
②《××縣人民政府關于請求將風景區列為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請示報告》
以上兩例,從標題事由看,都是請求上級批準某事項,因此,應將例①的“報告”改為“請示”,例②的“報告”去掉。
(2)函與請示錯用
《辦法》明確規定:“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批準、指示。”從這兩條規定可看出,函與請示都可用于“請求批準”,但二者行文方向不同。函是向平級或不相隸屬的機關“請求批準”,而請示是向有隸屬關系的直接上級“請求批準”,這是選擇這兩個文種的關鍵點。但在實際操作中,人們受一種情感因素影響,總認為用請示顯得對對方尊重,容易辦成事.而用函則顯得不那么鄭重其事,不易引起對方重視,難達目的。因此,常把函錯用為請示。例如有一篇公文的標題為《××市司法局關于撥付法制教育經費的請示》,主送機關是“××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向市財政局請求撥款,而且市司法局與市財政局是平級關系,不是相隸屬的上下級關系,完全符合函的適用規定。因此,該文標題文種“請示”應改為“函”。
(3)通告與公告錯用
通告和公告是現行法定行政公文中唯一的同類兩個文種。通告“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辦法》),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辦法》)。從二者概念來看,二者都有公開告之的功能,但在發布機關、受文對象、內容重要程度等方面存在區別。公告的發布機關級別較高,多由國家機關發布,受文對象廣泛——“向國內外宣布”,宣布的事項重大。而通告發布機關廣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可發布,受文對象范圍較小——“社會各有關方面”,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宣布的事項涉及的是一般事項,多是業務工作方面的內容。在使用時,人們往往青睞公告,凡需要對外公布事項,不加區別都用公告。例如:
①《商場有獎銷售開獎公告》
②《××縣人民醫院關于新設保健門診的公告》
③《火車站關于火車晚點的公告》
以上三例從發布機關來看都屬企事業單位,從發布的事項看都是涉及業務工作方面的某一事項。因此,“公告”應改為“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