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原則與注意事項
一、行文關系與原則
公文是實實在在的辦事工具,制發出來的文件不是上報、下發,就是平行往來,總之它總是要運行的,這就是“行文”。行文是公文制發全過程的重要一環,指的是一個機關給另一個對方機關或內部機構發文,這一發一收之間必然構成一對行文關泵。機關、團體、單位之間的關系,通常包括上下級關系、平級關系、業務指導關系等幾種,公文的行文關系必須以這種隸屬和相互關系為基本原則進行行文,不可超越這個原則。 按照上述原則,各級機關或單位之間的行文可分為:下行、上行、平行三個方面。
(一)下行文 下行文是上級領導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的行文。在下行文的行文關系上,應注意處理好以下六點: (l)要選準下行文種。包括決定、決議、命令(令)、指示、通知、通報、意見、會議紀要、批復等:屬于非法定文種的文件,對下不可直接發出,應另加通知作為主件,將下發的非法定文種作為附件,一并下發。 (2)一般只發直屬下級,也可以擴大所屬各級。 (3)公文性文件(如公告、公報、布告、通告),凡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直接和廣大人民群眾見面而不另行行文的,應視為正式公文。 (4)對下屬受雙重領導的單位,一個上級機關向這種單位下行批復、專門性的決定和通知時(例如領導成員的任免、機構的增減、業務上的重要事項等),應當根據需要,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5)上級機關不可與下級機關(如市政府與市交通局)聯合向基層行文。因為市交通局與市政府不是平行單位,是市政府所屬的一個部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再加上交通局顯然是多此一舉。 (6)本機關的黨組不能向下屬機關的黨組直接行文(如市政府黨組對縣政府黨組),更不能向下一級行政機關行文(如市政府黨組對下級的縣政府)。因為它們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個行政機關的覺組,只對本機關行使黨的領導,對上只對上級或同級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以黨組名義報給上級黨委的請示、報告,黨委可批轉(轉發)下屬單位的黨組織要求貫徹執行:
(二)上行文 上行文是下級機關向上級領導機關‘包括有業務指導關系的上級機關在內)的行文。在上行文的關系上,應注意把握以下四點: (1)要選準上行文種:即請示、報告和上報的意見,議案在某種意義上講應視為上行 文種。向上級報送非法定文種的公文時,如總結、計劃、調查報告等,可另加以報告作載體的“文件頭”,如系簡報可直接報送。 (2)一般不能越級。 (3)黨政不能直接交叉行請示、報告性文件: (4)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在向上級報送“請示”時,應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不可一并主送。
(三)平行文 平行文是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的行文。在平行文的關系上,應注意兩點: (1)要選準平行文種,即函和周知性的通知。 (2)平行文在寫法上要做到態度謙和,多用商量的語氣,不能強加于人,更不能用指示性的口吻。
二、行文關系中常見的錯誤
任何事物的發展和產生都有其客觀規律性。公文的行文關系,也不是隨意發生的,是按照機關的性質、地位、隸屬關系及職權范圍來劃分的。不論是公文的撰寫還是傳遞,都要正確地按照行文關系去做。只有從實際出發,按照客觀規律辦事,才能使公文真正起到辦理公務的“一種重要工具”的作用。這對于提高黨和國家機器的組織管理效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公文的制發中,存在著不符合正確的行文原則的現象,這給公文的正常運轉和準確、快速的傳遞、處理造成不少麻煩,而且給實際工作也帶來很多不應有的失誤。其具體表現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