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車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汽車買賣的有關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汽車名稱、數量及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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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品牌 │ │ 型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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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廠商 │ │ 產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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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動機號 │ │ 合格證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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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架號 │ │ 海關單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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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商檢單號 │ │ 配置(標準配置/ │ │
│ │ │ 選用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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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量 │ │ 車身顏色 │首選: 次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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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人民幣)│ │ 內飾顏色 │首選: 次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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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人民幣)│ │
│ 大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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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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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質量
1、甲方出售的車輛,質量應符合國家關于汽車產品的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應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并達到產品說明書載明的技術指標,符合車輛落籍地有關部門關于尾氣排放的標準。
2、甲方出售的車輛,應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公布、備案的汽車產品目錄上標明的產品或合法進口的產品,并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可以上牌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