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車買賣合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附件二
合同編號:
委托服務協議書
委托人(乙方)
受托人(甲方):
雙方經協商一致,就辦理下列委托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乙方授權甲方代為辦理下列事項(打√):
(1)代辦選牌 (2)代辦按揭 (3)代辦保險 (4)代辦上牌 (5)代辦裝潢 (6)代辦其他項目:
二、委托報酬
為甲方順利完成委托事宜,乙方應在簽訂本協議時支付 元,大寫 。
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應一次性付清剩余代辦勞務報酬(以下簡稱代辦費),合計 元,大寫 。
三、完成各委托事項所需費用概算及代辦費約定:
1、代辦選牌,代辦費: 元。
2、代辦按揭,代辦費: 元。
3、代辦保險: (1)保險公司所在地及名稱: (2)保險期限:一年 二年 三年 (3)第三者責任險,費用: 元。 (4)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費用: 元。 (5)車輛損失險,費用: 元。 (6)其他險種名稱及費用: 。 (7)以上保險費用合計: 元。 (8)雙方特別約定:乙方委托甲方代辦車輛上牌服務的,乙方應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辦妥機動車輛保險,投保險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應書面約定以下內容:發生保險事故時若保險車輛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保險公司不得免除賠償責任。
4、代辦上牌,費用概算如下: 養路費 元,車船稅 元,購置稅 元,注冊費: 元,其他 元,合計約 元。
5、代辦裝潢,裝潢項目 ,費用 元。
6、代辦其他項目 ,費用 元。
7、所有辦理有關法定手續所需費用及政府部門規定的各項收費和國家規定的強制保險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應憑發票、收據向乙方結賬。
四、上述費用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乙方預付。 2、甲方暫先墊付。
五、上牌服務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務,應隨車移交如下材料:
(1)購置稅憑證(2)養路費憑證(3)機動車保險單(4)行駛證(5)車船稅憑證(6)車輛牌照號碼:
七、違約責任
1、甲方在辦理委托事項過程中車輛發生毀損、滅失的,乙方應先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賠付不足的部分,屬于甲方責任的,由甲方承擔,屬于第三方責任的,甲方應協助乙方索賠。非因甲方過錯導致車輛未上相關保險或保險公司以車輛未取得牌證為由拒絕賠付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